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口粮地被征用补偿是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修路占用口粮田怎么补偿口粮田占用补偿费用包括三种: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的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北京市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一、 北京 市 征地补偿 是如何规定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的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 第八条 征地 单位支付的 征地补偿费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他土地附着物的北京口粮田征用补偿 ,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 法规 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补偿、 违约责任 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并可就监督内容听取农村村民意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批准征地机关报送征用土地方案时,应当附具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双方协议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和人员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征地补偿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征地双方经协商可以实行非货币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以在征用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作为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林木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经济作物的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拆迁 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 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公益公共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 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房屋水井道路和管线等,建筑物和林木是组偶为其他经济作物进行补偿。而征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的,之后会报告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之后在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