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仅可以而且应当退还赃款、返还赃物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案件的办案主动权掌握在公安、检察院手中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被害人不具有撤诉的权利,想要撤诉需要公安撤案或者检察院撤诉才行;被害人依法有权要求连本带利息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返还被害人的财产不仅是可以,而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返还。其次,诈骗案件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检察院办理,因此起诉方不是被害人而是检察院,退款退赃以后不能要求被害人撤诉,事后退款退赃不能说明诈骗事实不存在,因此检察院有权继续向法院起诉。最后,由于诈骗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的要件,因此诈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由于银行利息属于可期待的利益,因此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内,因此被害人可以要求本金利息赔偿。
积极退赔赃款脏物的,属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如果被害人愿意与嫌疑人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诈骗犯可不以私自把赃款退给受害人?其中的原因是什么?这个当然是可以的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但是建议向办案机关提出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在办案机关的见证下进行,或者直接交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转交给被害人。
诈骗犯积极退赃退赔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赃款赃物退回给被害人,属于“积极退赃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理论上来说并没有限制是要私下退还是要公开退,但是通过办案机关转交或者经过办案机关见证,同时留下书面的记载,将这个书面的记录材料加入到案件的证据材料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从宽处理。如果能够因为主动退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宽处理的幅度更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诈骗犯大多数不会把钱主动的退给受害人
诈骗诈骗,从词义上来看就是狡猾骗取诈骗犯在骗人之前,它的目的明确,有几种手段和方式。伪装成可怜人,获得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你的同情 ,利用你的怜悯和善良之心骗你钱财。虚构事实编造各种突发事件,比如说路上出车祸了,和谁打架了,有什么急病了,不马上拿钱他这事儿就是不好办,利用人们基本道义和友情在突发事件时仗义相助心理,不容你考虑急催著骗钱。夸张夸大利润,快速盈利来骗取你的贪财之心。
现在最常见的是利用感情骗钱,伪装成关心关爱,暗示或者承诺你给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我多少钱,我才能给你办多少事,来骗取钱财。感情骗钱的基本是越骗越深,因为已经投入了,他不断的给你设计条件来难为你。你不继续拿钱,受害人前面的投入感觉到白搭了,所以有的时候是越骗越深。所以感情诈骗案件,有时候说不清楚,因为骗子也在与时俱进,也在学法懂法,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打击。
诈骗犯基本都是有同伙,互相暗示传授,互相影响。
不要轻易的轻易的相信别人,看好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发现被诈骗,马上报警。不要个人和他纠缠。不要指望诈骗犯,私底下把钱退给你。
只要诈骗分子愿意,可以私自把脏款退给被害人,而且司法机关还有调查核实环节,会从法律程序上保障退赃的合法性,因为退赃牵涉到对诈骗分子的从轻量刑,一定要保证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如果被害人存在多人的,这种情况可能比较复杂,除非诈骗分子能够同时全部退赃,否则在具体操作环节就要按照比例进行退赃,以确保退赃的公平公正性。
作为被害人,每个人都希望获得全额退赃,但是在不能全部退赃的情况下,则司法机关就需要进行全案把控,按照每个被害人被骗款项的比例进行退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所以,您的损失能否弥补取决于二点,一是司法机关追赃的情况,二是诈骗分子退赃的意愿。无论那种情况,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诈骗分子确实有钱财可供执行,或者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否则,一切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唯有学法、知法、懂法、尚法、守法、用法,才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团伙诈骗退赃怎么退,分摊到个人还是每人都要退涉嫌总额?团伙诈骗退赃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退自己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的违法所得。如果是退赔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要求退涉嫌的总额。
诈骗罪成立,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吗您好:
能不能得到补偿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主要看破案之后罪犯是否还有资产可以赔偿。如果有资产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那么可以通过退赃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的方式来减轻处罚,受害人的钱财会得到一定程度补偿或者全额退回;若罪犯无资产,受害人一般是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的,除非是罪犯家属有愿意替罪犯偿还获取受害者原谅以减轻对罪犯的处罚。
或者: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委托律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诈骗罪退赔后怎么判诈骗罪退赔后怎么判,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诈骗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