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只有六十周岁以上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的限定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故新生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1、医疗费赔偿金额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新生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新生儿死亡一般赔偿多少钱要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可以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经过鉴定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如果确实属于院方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的医疗过错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新生儿死亡赔偿要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可以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经过鉴定,如果确实属于院方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的医疗过错,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新生儿在医院死亡如何赔偿新生儿在医院死亡,首先应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则需要赔偿承担相应刚出生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的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通过鉴定结果请求相应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