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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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王梅夫妇诉称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医护人员未向其本人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且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尽到告知义务,生产中未采取合理医疗措施,在此次医疗事故中,青海省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王梅生产前未向王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尽到告知义务,生产中未采取合理医疗措施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王梅夫妇向城东区法院提供了青海省某医院医患谈话记录、青海省某医院分娩知情同意书,证明两份书证中的“臀位”为后期用笔添加的内容,实际上医院方不但并未告知王梅夫妇胎儿仍处于臀位状态,且医院方都没有发现未重视,在王梅分娩前,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事实。
【法案警示录】婴儿出生半小时后死亡 谁之过

十月怀胎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王梅夫妇欢欢喜喜迎接新生命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的到来,谁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彻底打乱了他们的期望,一对双胞胎,其中一个刚出生半小时死亡,为给失去的孩子讨说法,王梅夫妇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案起缘由

双胞胎第二个婴儿窒息死亡

王梅与李刚系夫妻,2018年8月20日,怀孕的王梅到青海省某医院做产检并建档,在青海省某医院检查后确认为双胞胎妊娠。之后,王梅一直在青海省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因王梅告知青海省某医院其就诊时的实际年龄为35岁,比身份证年龄大两岁,青海省某医院以高龄双胎高危产妇在病历上备注,王梅孕期定期作产前检查,均显示双胞胎儿一切正常。

2019年3月15日,王梅做完产前检查后,因孕期38周加一天,胎儿已经足月,产科副主任马某告知王梅需要住院,王梅于当日19时50分办理住院手续,3月16日20时,王梅腹部阵痛,产科医生经检查确认胎儿正常准备待产。

3月17日凌晨4时55分第一个胎儿出生后,医生发现第二个胎儿为横位,经医生处理,仍娩出失败。

后来,产科副主任刘某从家里赶往医院处理无果后,通知产科主任到医院处理,直至6时55分第二个胎儿乐乐娩出,此时距第一个胎儿娩出已过去2个小时。

乐乐生出后有心跳但呼吸异常,经30分钟的抢救后,于7时25分,确认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重度窒息死亡。

与此同时,因长时间生产,王梅失血过多造成昏迷,之后因痛失爱子抑郁成疾。

在此次医疗事故中,青海省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在王梅生产前未向王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尽到告知义务,生产中未采取合理医疗措施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对王梅属于高龄产妇的细节未予重视,故未安排合适的医疗人员并准备详细的预案,在王梅生产期间4次更换医生,延误分娩时间,导致第二胎儿乐乐因重度窒息死亡。

住院期间,青海省某医院经测评确认王梅得了抑郁症,但没有采取相关的治疗。

青海省某医院让王梅夫妇失去了一个原本 健康 的孩子,给家庭带来了巨大阴影,出事后,他们也没有等到青海省某医院的道歉,为维护合法权益,给失去的幼子讨一个说法,王梅夫妇一纸诉状将青海省某医院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医院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今年4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梅夫妇与青海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梅夫妇以青海省某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对乐乐死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

法庭上,王梅夫妇诉称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医护人员未向其本人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且未取得其书面同意尽到告知义务,生产中未采取合理医疗措施。此外,对王梅属于高龄产妇的细节未予重视,故未安排合适的医疗人员并准备详细的预案,使得在王梅生产期间4次更换医生,延误分娩时间,导致第二胎乐乐因重度窒息死亡。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有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的规定,存在后期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况。2019年3月19日,王梅夫妇要求查看病历,但医务人员不让查看。由于青海省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客观上未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严重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 健康 权。

王梅夫妇向城东区法院提供了青海省某医院医患谈话记录、青海省某医院分娩知情同意书,证明两份书证中的“臀位”为后期用笔添加的内容,实际上医院方不但并未告知王梅夫妇胎儿仍处于臀位状态,且医院方都没有发现未重视,在王梅分娩前,医院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损害结果主要原因的事实。

青海省某医院辩称:事故发生后,他们建议王梅夫妇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权利,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于王梅夫妇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例如:医疗费、丧葬费等,医院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与此案无关的诉求,如:误工费、营养费依法不承担责任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对于抚慰金,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鉴定意见,医院承担的责任为次要责任,根据以往案件,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为30%,恳请法庭采纳。

法槌落定

医院承担40%的责任

本案在王梅夫妇的申请下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青海省某医院在王梅分娩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的过失;2.医方的处置不当之处与乐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3.青海省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乐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定为次要较为适宜。

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海省某医院在王梅生产过程中,因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乐乐死亡,并产生一定经济损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王梅夫妇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梅夫妇的误工费,考虑到因乐乐死亡处理善后事宜,需要一定时间,补偿一个月误工费为宜;关于王梅主张的2019年4月至8月停业损失,该期间王梅正值休产假期间,其停业损失与医院行为缺乏关联性,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梅夫妇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医院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问题,本案经过鉴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在王梅分娩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等过失行为,与乐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为宜。

4月15日,城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梅医疗费5309.93元,李刚误工费13031.68元、死者乐乐丧葬费45464.5元、乐乐死亡赔偿金676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90406.11元,其中,青海省某医院赔偿王梅、李刚316162.44元;其余损失由王梅、李刚自行承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河南一孕妇分娩男婴后临床死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误?

女人在结完婚之后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就面临着怀孕生子的问题。当得知自己怀孕的时候是很开心很激动的,非常期待宝宝的到来。在怀孕期间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小心翼翼,害怕给肚子里面的宝宝带来伤害。每一个母亲都是很伟大的,要忍受怀胎十月之苦,在生孩子的时候还会面临鬼门关。大部分人在生孩子的时候可以平安的度过,但是也有小部分人在生孩子的时候失去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了生命。

孕妇分娩男婴后

在河南一位孕妇就在生孩子之后临床死亡,非常的可惜,她都没有抱一抱自己生的孩子,就这样丢掉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了性命。这位女子的家人认为是医院在诊疗中出现了过错,才会导致妹妹死亡,因此他们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当时医院开出的医学死亡证明上面显示的死亡原因是多脏器功能衰竭,这位女子去世之后,她的家人多次找到医院想要讨要个说法。

临床死亡

但是医院却避而不见,并没有正面的回应此事。发生了这样的事让人非常难过,这位孕妇真的是很倒霉,她生完孩子后不幸离世,或多或少医院都要负一定的责任。河南省人民法院也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得到的结果是这位女子在产后出现了大出血的现象,因为急性失血性休克,才导致身体的多个器官功能性衰竭。

诊疗过程医院是否出现过错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

这位女子之所以会在产后出现了大出血的现象,是因为她在生完孩子之后子宫收缩乏力,而且胎盘滞留,和这些因素都是有关系的,也无法排除羊水栓塞所导致的凝血功能障碍等因素。目前院方和家属正在走司法程序,要相信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肯定会给一个家属一个公正的审判。

新生儿死亡之谜—死胎还是出生后死亡?产妇起诉医院赔偿75万

作者:医法汇

产妇宋女士(41岁)怀孕后一直在中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因停经9+月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阴道流水3+小时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入住中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头位。因胎膜早破行催产素引产3天,宫口开大6cm,见血性羊水,胎心减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虑胎盘早剥、胎儿窘迫,医院建议立即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经产妇及家属同意后,行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成功后,孕妇取平卧位,听胎心50次/分,后以头位娩出一男婴,出生后无哭声、肌张力、呼吸,全身皮肤苍白,Apgar评分0分。经抢救50分钟无自主呼吸、无心率、肌张力,全身皮肤颜色苍白,宣布临床死亡。家属在《住院病人告知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尸体由中医院处理。

宋女士及家属认为,医方对胎儿在宫内的情况未尽到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未能及时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导致新生儿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75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宋女士虽为经产妇,但是属于高龄产妇,引产前Bishop宫颈成熟度评分2分,中医院在对产妇诊疗过程中存在单用催产素引产效果不佳时,没有重新评估,并调整有效治疗方案;在催产素引产3天过程中,已诱发规律宫缩,但宫口未扩张,先露不下降时,没有查找原因,并积极予以处理;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的过错,该过错与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中医院认为宋女士所产的是死胎,申请对宋女士在中医院处所产的是死胎还是活胎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委托事项超出技术能力范围,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院未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故新生儿尸体未经检验即处理的主要责任应由中医院承担,且中医院的病历中对宋女士之子记录为新生儿,且在宋女士剖宫产手术后,亦有对新生儿抢救的记录。中医院仅以新生儿Apgar评分为0分主张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应认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儿死亡,酌定中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69万余元。

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宋女士剖宫产出的男婴是死胎还是出生后死亡的问题,该争议直接关乎原告方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因此本案中,若宋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时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因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被告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这其中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才认为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要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对尸检作出了具体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依据医法汇《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2020年患方败诉案件中,不能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案件比例高达63%,排列第二的败诉原因是未进行鉴定,占比20%,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患方败诉的案件占9%,是导致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因此,患方应当摒弃传统的“全尸”思想,重视尸检的问题,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告知后,如果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异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尸体检验,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另外,阿氏评分是一种临床上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共五项,每项0-2分,共10分,8-10分正常,4-7分为轻度窒息,0-3分为重度窒息,故阿氏评分是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标准,并非确定死胎的标准。本案据法院查明事实记载,宋女士在正式临产前后,病历记录均有胎心存在,而医方未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结合术后诊断记录为“新生儿死亡”等证据,法院认定男婴系出生后死亡。产程图,即在头位分娩过程中,以曲线形式记录宫颈扩张和胎头下降的相应关系、同时还要观察宫缩及胎心变化。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图及分娩记录表等是医务人员对产妇实施助产措施的重要依据,缺失相关记录就可能导致医方被认定存在产程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正确绘制产程图,避免因记录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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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3岁产妇新生儿死亡,丈夫索赔200万,医院是否存在疏忽?

山东33岁产妇新生儿死亡,丈夫索赔200万,医院是不存在疏忽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的。医生发现胎儿情况不好,连续两次要求做剖腹产手术。丈夫没有听从医生的建议,导致胎儿生下来就已经没有了呼吸。就是因为丈夫的过错才发生了悲剧,孩子的死亡与医院里面的施救手段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本身就是一件风险特别高的事情,丈夫已经签具了手术知情书,就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医院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这名产妇在生产的过程中,两次突发危机情况。医生劝丈夫同意给产妇做剖腹产手术,结果却遭到了丈夫的拒绝。孩子生命最危急的时刻,在医生的强烈要求之下,才进行了剖腹产的手术。不过孩子已经危在旦夕,经过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一、生产本身就存在着风险,丈夫已经签据手术知情书,医院里面不应该问此次事故负责

孕妇生产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医生无法预料到的。孕妇在生产之前,医生也都会要求家属签手术知情书,里面涵盖了孕妇在生产的过程中会遇到的突发事情。丈夫既然已经签下了这份知情书,就应当知道生产时所面临的风险是要自行承担的。

二、丈夫曾经两次拒绝做剖宫产手术,从而导致胎儿出现了危机情况,应当有由丈夫为此事负责

医院中的医生是非常负责任的,他们要求丈夫给产妇做剖宫产手术,却遭到了丈夫强烈的拒绝。就连产妇也比较表示,之前顺产过两个孩子,这次也要选择顺产。也正是因为家人如此坚决,所以才酿造了这场悲剧。医生不存在过错,无需为此次事故担责。

三、产妇也不应该一意孤行要求顺产,应当听从医院的建议,选择合适的生产方式

当我们在生产之前,都会听到很多人说顺产对身体有好处。所以这也使得很多人一意孤行要求顺产,她们却没有想到顺产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如果生不下孩子的话,还要面临着剖腹产的风险。所以产妇在生产之前,最好要听听医生的建议,如果不能顺产的话,建议还是选择剖腹产。

那么,你在生产时是剖腹产呢还是顺产呢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

7个月大的早产儿被医生误判死亡,被装进塑料袋脑死亡,怎么回事?

早产儿被医生告知死亡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父亲准备带回家埋掉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途中竟然发现孩子还活着,结果孩子脑部缺氧,重度脑瘫,这么荒唐的事情,让这位父亲如何接受的了!只能说这家医院真的是太不负责任了!

事件梳理

7个月大的早产儿,医生根据经验判断成活率很低,装在塑料袋给家属,爸爸回家途中发现孩子在动,抢救后孩子却变成了重度脑瘫,这让孩子的家人怎么接受的了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这让孩子以后自己又怎么能够接受?

河南商丘的许先生在正常怀孕26周之后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不适的情,所以就和丈夫一起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过相关的整治之后,得出的结论是“腹中的胎儿出现了感染的情况,可能会保不住,所以需要进行剖腹产”!

刚做完剖腹产手术之后,医院的医生告知许先生夫妻两人说胎儿已经死亡,当时许先生是听信了医生的话,但是许先生仍然决定要将腹中的胎儿带回家埋葬,之后与医院签署了“死亡婴儿自行抱走”协议之后,当天凌晨12点左右,有一名医生就拿了一个黄色的塑料袋递给许先生说“这是你的孩子”!

可浪许先生怎么也想不到的竟是“刚刚走出医院门口,发现黄色塑料袋里面有动静”,隐约的还听到了婴儿的哭声,他立马返回医院,告知医生,当众人打开塑料袋之后,发现婴儿全身都是深紫色,并且还在动,可怜的是脐带都没有扎!

事件本质

虽然说医生后来对婴儿进行过抢救,但是因为婴儿长时间的缺氧导致脑瘫,医院也多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这难道不与医院的说法有着天差地别的出入吗?明明刚开始对许先生说孩子已经死亡了啊!现在孩子又活了过来,到底是怎么回事?

然而,某位医生的一句话让人真的无比震惊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孩子当时的心跳很微弱”!既然是心跳微弱,那么也就说明孩子还是有呼吸的啊!医院怎么就断定孩子已经死亡了呢?真的是让人感到十分愤怒,许先生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竟然是活的,当时医院没有对孩子进行过任何救治,直接教孩子用塑料袋包了起来,这简直就是荼毒人命啊!

这样的事情,真的除了愤怒还是愤怒!为什么不经过抢救就给孩子判死刑,他那么努力的来到人世,要做一个健康快乐的天使,结果命运却变成这样。

可怜的孩子这一生该怎么过,可怜的父母这后半辈子该怎么熬,他们的痛,是我无法感同身受的,只有一声叹息。

事件反思

一件事干多了,总会有相应的积累,有些机械方面的师傅,一听机器的声音就知道哪里有问题了,有些修车师傅也是,一听声音或一听描述就知道哪里有问题了,有这样的经验积累算是高手,但实际生活中除了这些,最重要的是有颗“责任心”,严谨的态度。相对而言,在现实生活当中就有很多的人认为自己是“老师傅”,自认为安全情况能够把控住,所以更加的随意,从此麻痹、大意。

“责任心”和严谨的态度不仅实用于职场,也适用于日常生活,我们总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其实有时候是错觉去评论别人,还挺自鸣得意的,但不是全面了解他人,所有的评论都是片面的。

早产儿积极治疗,能够成活,并且健康长大的几率还是很大的,现在的医疗水平早就不是几十年前的样子了!听医院的意思,孩子刚出生的时候,他们是知道孩子没有死亡的,为什么不告知父母,然后积极抢救,这些医生真是让人生气!生和死不知道吗?你们的孩子有一口气,哪怕微弱地不能再微弱,你们也会抢救吧!

山东33岁产妇、新生儿死亡,丈夫索赔200万,医院该为此担责吗?

引言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山东一位33岁的产妇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在生产过程当中医院过错导致胎儿死亡案例 ,关于孩子的生命情况比较危险。于是医生多次建议采取剖腹产。而产妇的丈夫杜先生执意顺产,从而耽误了孩子的救治时间,最终导致孩子夭折。而丈夫反过来向医院索赔两百万元。这件事情中,医院方多次劝告杜先生要求紧急剖腹产,都被杜先生拒绝了。因此,这件事情的罪魁祸首是杜先生本人意愿,不需要为这个事情担责。

一、丈夫多次拒绝剖腹产

现在的女性既承担着生孩子的重任,还要分担养家糊口的责任。然而可现在还有非常多的新闻是妻子生产时,丈夫不同意打无痛,或者是执意顺产的行为。最近山东的兰陵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悲剧事件。杜先生的妻子今年33岁,这是他第三次怀孕生子。杜先生说,妻子前两次都是顺产,现在很多医院,医生也都提倡顺产,于是希望妻子先顺产试一试。但是杜先生的妻子后来因为身体情况不允许顺产,于是医生两次都紧急的建议采取剖腹产手术,不过杜先生都已顺产的理由拒绝了。

二、最终导致孩子夭折

从下午的1点~4点。杜先生的妻子一直都在忍受着剧烈的疼痛,因为一直生不下来。医生多次建议进行剖腹产手术,而杜先生却一之前孩子也生了挺久,再坚持坚持为由,拒绝了医生的建议。但是当天的下午4点多,孩子的性命危在旦夕。于是产科主任再次找到杜先生,说需要立马进行剖腹产手术,于是这个时候杜先生看到情况非常紧急,才勉强同意了。不过因为杜先生中间两次的拒绝,导致孩子虽然剖腹产出来了。

不过因为耽搁了太多的时间,最终孩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然而,杜先生却投诉了该医院,他表示自己的妻子在医院进行生产,可是孩子竟然在医院要折了。自己什么都不懂,到医院来生孩子,就是为了保证妻子和孩子的安全,医院有责任和义务来为孕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做出保障。但是当事情发布到网上之后,网友们看完新闻都非常的愤怒,因为父亲的执拗,导致一个美好的新生命在世间短暂的停留后就夭折了。而导致事件的罪魁祸首就是杜先生,与医院并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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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腿截肢,假肢及硅胶套安装为95000元。家属在委托前查询了大量的案例,最终选择了成功案例最多的元甲律所代理本案。最终在元甲专业团队的办理下,法院判决一次性支持20年的假肢更换维修年限!帮助当事人拿到了高额 ...

过错元甲交通律师

11-22 13:49

医院失误导致死亡

34岁独子生病住院,却在花费54万后病亡患者家属无法接受这一情况,直接到相关部门鉴定,根据湖南省医学会给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以明确认定医院这边存在严重的失误,正是因为医院的失误,才导致34岁独子在住院一个月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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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元甲交通律师

11-17 21:26

医院医疗事故导致人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医院医疗事故导致人死亡赔偿,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医院医疗事故导致人死亡赔偿,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法律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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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所精典案例】意外事故受伤导致截肢,委托元甲获赔420万元!

过错元甲交通律师

11-15 13:32

医院宣教视频未经允许把我露脸视频发布出去

律师回复中...
2024-03-09 17:41

医院做手术导致死亡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医院做手术导致死亡赔偿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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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5、医疗社会统筹保障体系及有关的法律、 法规 跟上社会发展的进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我国社会全民医疗统筹保险体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医疗卫生行业医患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据相关资料显示,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有健全的全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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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生产过错导致孩子伤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医院因生产过错导致孩子伤残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上述鉴定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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