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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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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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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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工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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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地上干活受伤怎么赔偿?

因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直接雇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按天结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高危险性,工人干活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之建筑工地层层分包的情况非常常见,主体比较复杂,一旦工人受伤,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往往会互相推责,拒绝赔偿,工人维权非常困难。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说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应当如何维权索赔。

一、工人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定性

维权索赔,首先我们得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由于“包工头”在法律上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工人受“包工头”个人雇请,两者无法成立劳动关系,法律上定性属于劳务关系。

二、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找谁赔偿?

1 包工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单位、用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工人应当如何索赔?

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维权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走工伤赔偿途径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二是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途径都可以达到索赔目的,但两者在程序、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等方面存在不同。

走工伤赔偿途径

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伤者需在受伤后提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毕方可主张工伤赔偿。

优点

其一,无论工人对工伤事故发生有无过错,均不需要按照过错分担责任,赔偿不打折。

其二,工伤的评残标准相对人身损害评残标准更宽松,同样的伤情,按照工伤评残标准可以评级,但按照人身损害评残标准可能不构成伤残。

缺点

程序复杂,耗时长。正常情况下,按照工伤途径索赔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整个流程下来起码一两年时间。如果遇到责任单位故意拖延时间,按照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流程会更长,我们经常遇到有人维权三四年仍在打官司的。

注意事项

要点一:工伤认定必须在1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如无合法理由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工伤,人社局将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从而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之后就不能走工伤赔偿途径了。所以,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要点二:无需确认劳动关系

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如果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了,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如果选择工伤途径索赔,千万不要浪费时间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要点三:责任单位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工人只能找责任单位索赔,不能找包工头,所以首先需要搞清楚项目的发包、分包、承包情况,明确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找准责任单位。

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本文所讨论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与我们常见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工伤不同,员工工伤是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必须走工伤赔偿途径。而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由于工人与责任单位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弱势工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人可以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向责任单位索赔,但并未限制仅能通过这一种途径维权。因此,工人可以选择走工伤赔偿途径,也可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优点

程序简单,耗时短。相比工伤繁杂的索赔流程,走人身损害途径索赔可以在发生事故后快速启动诉讼流程,直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缺点

评残标准相对工伤评残标准高,且法院审理时需考虑工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赔偿可能打折扣。

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工人在起诉雇主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分包的责任单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起诉前需要确定雇主身份及项目发包、分包等情况。

如果您已经遇到类似问题,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对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如何索赔的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权衡、选择维权途径。同时,我们团队也办理了大量类似纠纷案件,无论通过诉讼还是非诉方式,基本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所以,也欢迎您咨询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助您快速、精准维权。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该如何赔偿

首先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要弄清楚用工性质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其次,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再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

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赔偿

1、如果劳动者受雇于劳务公司或者总包公司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并且受该单位管理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从该单位按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伤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赔偿 的便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如果伤者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是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承揽的工程,那么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伤者虽然与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仍应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3、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工地,或者是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相关临时性工作,那么在工地受伤的话,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伤者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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