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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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结存、经营等基本情况在市政府机关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

(一)所有企业的员工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第五条 市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并可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整。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千分之五缴交。拒不缴纳者,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劳动部门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二倍的罚款。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嫁员工负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返还,并由劳动部门处以所转嫁费用二倍的罚款。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放于国有银行,经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其他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结存、经营等基本情况在市政府机关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含伤残员工康复服务费用)、奖励金、宣传费、管理费、应急储备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市政府确定。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六)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接受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人数、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动月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十五日前将上述报表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以本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费缴交标准》为准。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选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作为缴费时间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间单位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交该缴费时间单位内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第六条 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未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按规定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比例由市政府确定。第八条 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单项检查费超过三百元或需使用高档进口药品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高档进口药品的目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

因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的费用支出,属用人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属工伤员工责任的由工伤员工负担。第九条 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担。第十条 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已获得商业保险部门或肇事方赔偿的,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支付该项费用。第十一条 工伤员工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员工负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付。第十二条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需作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的,应按外科、内科或职业病的分类,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外科、内科或职业病等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指定的外科、内科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名称、地点等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外科、内科、职业病鉴定机构按《深圳市职工因工(公)负伤与职业病评残标准》对工伤员工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康复器具的,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伤者:病历卡、医疗费单据、补偿审批表及领款单据。

(二)残者:病历卡、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医疗费单据、补偿审批表及领款单据。需配购康复器具的,还应提供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单据及领款单据。

(三)死者:死亡证明书、抢救医疗费单据、补偿审批表及领款单据。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学校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以上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或维护社会利益而伤残、死亡的,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外,前者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者还应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 因工死亡员工供养的非深圳户籍亲属,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不满十六岁、供养的成年亲属不满七十岁且符合供养条件的,按下述计算公式领取。供养一人的,按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供养年限的标准领取。供养二人的,共按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乘以供养年限的标准领取。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共按市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百乘以供养年限的标准领取。不满十六岁者的供养年限不足二年的,按二年计算;不满七十岁的成年亲属的供养年限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算。

(二)供养亲属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且符合供养条件的,按前项计算公式领取,供养年限为二年;供养亲属已满七十岁的,按前项计算公式领取,供养年限为五年。

(三)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上述(一)、(二)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领取。

深圳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深圳最新工伤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计算与确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在网上搜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六)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七)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他情形。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第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因医疗需要使用的,应当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本条例所称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品费和住院费。第十八条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国产同类康复器具的购买价格和国内安装费用为准。第十九条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1至3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三级残废依次按十五个月、十四个月、十三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二)残废补助金:一至三级残废每月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支付;(三)护理(扶助)补助费:一至三级残废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第二十条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按五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抚恤金:按三十六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一)一人的,每月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二)二人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因工伤残、死亡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事故发生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自员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第二十二条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第二十三条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深圳社保如何报销工伤险

深圳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的; 2、事故发生当月必须有参工伤险; 3、必须至工伤合同医疗机构治疗; 4、伤残鉴定达到等级。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后单位经办人应在30天内在社保局网站上报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60日内深圳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周期:大约半年至一年的时间。

所需材料

第一步: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必须30日内申报,过后可以补齐资料,资料齐全受理时间为60天)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参保单位公章)

2. 考勤表(考勤时间则在一个月内较好,必须包括工伤当天准确时间考勤)(工作单位公章)

3. 伤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一份(工作单位公章)

4. 医疗病历本验原件(如复印件需加医院公章)

5. 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医院提供加盖医院公章)

6.伤者彩色图片一张(必须看到受伤部位和本人图像)

7.证言证词一份(由目击证人提供并填写案发经过,要准确的天数时间)包括提供目击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伤者发生经过的事故经述一份(本人签字+指膜,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岗位、时间地点)

9.如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队提供加盖交警队公章)

10.属外派员工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单位与外派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单位证明(均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11.如有120急救,则需120急救证明(医院公章)

12.如上下班导致在,需提供上下班路线图。(盖工作单位公章)。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时间不定,看伤势情况) 如果员工伤势较为严重又留下后遗症或者伤残的可能需要提供:

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本人签字+指膜+参保单位公章)

2.员工2张红底一寸彩照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鉴定需前往:收到鉴定回执前往深南东路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鉴定。

如果员工伤势较轻没有留下后遗症或者伤残需要提供:

1. 《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书》(本人签字+指膜+参保单位公章) 2.员工2张红底一寸彩照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工伤医疗报销:(到账时间约30天) 工伤认定成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完后进行费用报销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果不是员工本人办理,必须提供委托书一份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4、直系亲属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有婚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在学校、幼儿园就读证明材料;

7、发生抢救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抢救记录、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

8、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

办理流程

1、提交资料到岗厦社保局三楼进行工伤认定 2、提交资料到岗厦社保局三楼工伤待遇窗口,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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