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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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上诉人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赔偿,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 1、被告人***于2014年4月26日1时30分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互殴,被证人曾会劝开后,“被告***到超市去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追上***再次发生争吵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用刀将***捅伤”【见:原审判决第三页第三段第五行】,这一系列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的行为,我们只要用正常的逻辑就能知道,当时***是带着逞强好胜,不计后果的心理去追打***。
天水市余海林 案犯 都有哪些?

迟疑希|二级本院定于2012年9月6日8时30分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余海林、张文斌、罗小峰、丁宏志、罗国平、黄宝宏、张兵兵、唐镜、郑军、李小明、安界平、罗龙龙、朱玉龙、何峰、袁保存、王文军、李利刚、何强、毛文杰、贾锋斌、李萍、王宇、苏全龙、钱电东、张波、周东、李晓强、王仲凯、赵二辉、马强明、景凯、吴斌、罗龙龙、周应林、陈永辉、李凤虎、辛博、王凯文、吴畏、郑续青、王兵兵、孙小东、熊继红、刘俊杰、刘煜、陈新哲、金文强、马满平、高鑫鑫、陈亚军、马小军、杨勤学、革玉强、张涛、贾水明、胡秦岱、赵庆全、刘建勋、马小平、火继红、王勇、曹兰军、高莉、卢国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包庇罪、脱逃罪、组织卖淫罪一案。

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这是法律文书。让我们阅读 离婚纠纷上诉状 ,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了解上诉状怎么写吧!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注意格式,我为大家准备了 刑事裁定上诉状 ,供大家参考!

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父。联系电话:*********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1972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母。联系电话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被告人):***,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市**区**镇**村*组*组,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改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91325.00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纵容了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上诉人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赔偿,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

1、被告人***于2014年4月26日1时30分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互殴,被证人曾会劝开后,“被告***到超市去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追上***再次发生争吵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用刀将***捅伤”【见:原审判决第三页第三段第五行】,这一系列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的行为,我们只要用正常的逻辑就能知道,当时***是带着逞强好胜,不计后果的心理去追打***。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对于拥有刀具去打击他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与伤害后果完全是可以预测的。但当时激愤中的***,根本就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去购买刀子,去捅***。而现场的事实及鉴定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不仅仅是右股动脉被捅伤,而且其手臂及胸部都有明显的刀伤。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宋丽君的行为完全就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根本不是带着故意伤害的目的因发生了出乎意外的情况而致人死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是对被告人故意杀人主观意识的放纵,不利于对犯罪的矫正,也不利于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惩罚与教育。

2、当***倒地后,大量的鲜血从身体里涌出,被告人***的激愤情绪才得到遏制,才开始考虑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于是其也参加了对***的救治,但这个中止行为并没有最终有效的阻止死亡后果的发生,而且当场也有证人在场看到整个打架的过程与最终的结果,因此***不得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其所做的口供与事实正好相反——***称自己购刀是因为怕***回宿舍打自己,而在案证据都充分的证明了***购买了刀后就直接追上***,并再次与*打斗起来。因此这样的`回避,更加能说明,***当时放任杀人后果的主观恶性是存在的,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有证据支持,于法相符的。

3、在量刑上,犯故意杀人罪首先考虑的是处予死刑,有从宽情节则从轻处罚。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丽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有自首情节与积极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明显是与法律的规定相矛盾的!事实上,在本案中,应充分结合**的客观行为来反映和检验她的个人主观故意,其实质就是一个在激愤好胜心理的驱使下,带着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而作出的杀人行为,综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既遂于法于理是充分有据的。其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并报警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宋丽君无期徒刑于法有据!

二、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赔偿过低,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1、《刑法》第36条关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我们知道经济损失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那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暴力打击下从这个世界消失了,对于生她养她的父母,对于供养她长大成人、供养她生存学习的这个家庭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物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部分经济损失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依据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6条与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侵犯生命权,死亡赔偿金是必须赔偿的范围,而且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楚的认识到就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精神损害,但由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正是对该生命消失以前其父母、其家庭的付出所做的物质性经济损失的赔偿。

2、从法律上来看,目前施行的《民法通则》是在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而《侵权责任法》是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的。而《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明显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相冲突,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我们应该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故当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是必须赔偿的部分。

3、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显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33条存在冲突,因此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我们也应该优先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生命权受到侵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外,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属于物质性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4、2012年11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年第2款的规定同样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是应该优先得到适用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也不能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弃民事法律于不顾,漠视生命的价值,减轻犯罪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是违背法律适用原则,于法相悖的!而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91325.00元于法有据,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存在着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1条的规定,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犯罪,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故意伤害案立案后程序

故意伤害案立案后程序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一)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二)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判。(五)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申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被告被移交到监狱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无罪的,当庭释放;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就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监狱服刑。(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法庭将一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的 自诉案件 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公诉 ,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故意伤害 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 立案 ,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 知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死亡或者严重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案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姐弟被生父从楼上扔下坠亡案即将再开庭,你觉得此案该如何判决?

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我从2020年开始就非常关注重庆姐弟坠亡案这一案件,该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张波的所作所为是非常严重的。我认为在这次案件当中凶手被判死刑的概率非常大,而且我本身也希望这次案件当中的凶手能够被判处死刑,因为这是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张波的做法实在是太惨绝人寰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了,我希望威海张波张涛故意伤害案 他被判处死刑,因为只有这样子他才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这次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张波最开始与陈某某在2017年八月结婚,在结婚之后他们两个生下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后来张波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网友叫叶诚尘,并且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去追求这个网友。在张波与叶诚尘确定恋爱的关系之后,张波才把他结婚且带有孩子的事实告诉了叶诚尘,叶诚尘知道张波还带有两个孩子的时候是不愿意与张波进行以后的交往的,叶诚尘极力反对张波还带有两个孩子。于是之后,叶诚尘教育张波共同谋划以意外坠楼为名来害死张波的两个孩子。

张波前后多次准备实施犯罪未遂,后来于2021年10月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丢下了楼,导致张波的儿子和女儿均不幸身亡。我知道了张波的犯罪事实之后,实在是被张波的这种行为给震惊到了,因为我不相信竟然有这样的父亲,我不相信会有父亲将自己才一两岁的孩子给亲手杀害。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希望张波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这两位小孩子的生母陈女士表示他在2021年12月24日上午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这次案件将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再次开庭,陈女士也曾经表示过,她不希望接受任何的补偿,只希望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残忍杀害了两个可爱的生命,被判处死刑的几率还是很大的,我也希望法院能够做出一个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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