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4
551
三亚市人民政府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什么

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拟定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

2、对房屋征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3、组织全市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6、负责核实、处理违反征收与补偿条 例规定的行为;

7、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他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亚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三亚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各管委会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1

混合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1

0.85

简易结构

1

0.75

第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非住宅房屋,并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偿,另外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一)持有房屋权属证书;

(二)持有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

(三)被征收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依法纳税。

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均应当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章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本村,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居民执行。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后在本村,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指在政府征地决定发布之日前,户籍在本村,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指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3〕214号)的规定,具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以上四种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安置对象”)身份的认定,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存在其他情形需要纳入安置对象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违法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安置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安置。已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面积和奖励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每亩145600元)补偿。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所称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一)被征收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未取得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1.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公布之日以前建成的房屋。

2.1999年9月24日之后,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建成,持有村和镇有效宅基地划拨证明,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

3.2006年9月13日之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有合法土地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有合法土地房屋审批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房屋(或部分房屋)。

第二十条在对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部分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30%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6年9月13日《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施行以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建成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补偿补偿后,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户籍在本村,但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置对象建设的房屋,以及户籍不在本村的被征收人建设的合法房屋或者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被征收人自行将临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年以上的,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四章房屋建成时间和不予补偿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成时间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各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对本村(社区)房屋的建成时间进行调查和登记,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交由区政府核准后,报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安置房来源、过渡安置补偿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筹措方式为原地建设安置房、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回购商品房三种。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户为单位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过渡房安置的,按两次发放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后自行过渡安置的方式。临时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若临时过渡期超过30个月,继续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首次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的,应按照18个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应当发放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在5%以内(含5%)的,按建安成本价格结清差价;差额面积超出5%的,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开发建设成本价格结清差价。

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按征收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政府因征收集体土地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进行补偿的,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差额,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清差价。

第二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规划无住宅用地,只能进行异地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等值原则补偿差价。同时,在征收区域内按每人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或者按照规定时间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后的物业管理等后续管理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特困户、低保户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公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

(四)被征收人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户口迁移及居民身份证等手续的,市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有效便捷服务,必要时实行上门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和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原则上是指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以外进行安置。具体异地安置的界定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海棠区、鹿回头社区和半岭温泉等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府〔2005〕138号)及其附件《三亚市城市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表》(三府〔2006〕124号)同时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已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2019年北京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一、总体要求

到2017年底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范围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职责 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

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重大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分析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及拟纳入市级统贷平台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审查;依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指导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及有关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研究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政府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规划;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统筹协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建设;指导各区县做好房屋征收、直管公房管理、产权登记、房屋修缮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并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承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统筹组织向市级统贷平台增信;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土地预审手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

市规划委负责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相关规划手续。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及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市文物局依法协助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协助市重大项目办等相关单位,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融资对接工作;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在京金融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融资工作;负责对纳入统贷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实施主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落实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绿化美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各区县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负责将指挥部批准纳入统贷平台贷款的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贷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贷统还模式统筹做好贷款资金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强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在编制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标文件时,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资信等级及资金额度等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同时应要求投标企业缴纳与项目改造相适应的启动资本金,存入区县政府设立的资本金共管账户。

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要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有关协议,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长期等特点及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领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同时,引导商业银行、保险等社会资金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融智服务。

五、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积极争取国务院棚户区改造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市区两级财政支持资金。

2.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搭建棚户区改造市级统贷平台,授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为承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市级平台。使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引导其他在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尝试以股权基金等形式进行夹层投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决实施主体资本金问题。

4.对于利用市级统贷平台筹集资金的项目,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贷统还的融资模式,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由市政府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订《委托代建框架协议》,明确授信总体额度及融资模式;由区县政府就具体项目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署《委托代建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和金额;由区县政府授权区县财政部门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署《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区县财政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于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发债、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2.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定性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场公开入市交易。

3.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其产权定性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全部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4.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后腾退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行政审批事项为试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下放至区县政府,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四)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1.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2.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和不合理诉求的群众,依法申请司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3.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核心城区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建设。由不同主体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安置房源的统筹联动,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

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定向安置房。

5.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公共资源和后期管理经济补偿机制,加快研究解决人口输入区因人口迁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

6.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

7.人口输入区因承接核心城区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纳入人口调控考核范围。

(五)加强直管公房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建立直管公房管理信息库,加强直管公房使用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及承租人情况;要加大对直管公房转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治理违规转租行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区分不同类型,运用不同模式,分类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加强计划管理,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经指挥部批准后,向各区县政府下达,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房屋拆除、设计、施工等工作,加强管理,依照建设单位负责制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程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确保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成为真正的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

棚户区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07 09:18

深圳罗湖改造项目有哪些

岭南股份十分重视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的业务发展,作为行业领军企业之一,公司先后参与了多个深圳地区的项目建设,目前在手在建的有深圳“前海桂湾公园项目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II标”等重点项目,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7月13日讯深圳罗 ...
114热度

棚户区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拆迁最新补偿标 ...
102热度

棚户区改造拆迁标准

棚户区改造 中棚户区改造拆迁标准,关于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棚户区改造拆迁标准,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 被拆迁房屋 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 安置补助费,棚户区改造国家补 ...
140热度

棚户区改造补偿多少钱一平方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 ...
92热度

部门解散办公室人员有赔偿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解散办公室人员有赔偿吗,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公司关闭解散员工应该如何赔偿【法律 ...
242热度

四川农村老旧住房改造补偿

2、确定没有房子的,也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但必须是经济上很困难的农民,也就是说即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频宽残疾人家庭或者是其他贫困户,并且没有自己的房屋,长时间借助在村集体房屋或者是别人家里的,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一)农村 ...
323热度

四川乐至新农村改造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13热度

遂宁市农村旧房改造赔偿方案

农村旧房改造补偿政策有以下几条遂宁市农村旧房改造赔偿方案:1、原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改变土地性质的遂宁市农村旧房改造赔偿方案,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征审批手续,为此,遂宁市在全 ...
172热度

公路改造店面拆掉了

”据了解,此处临时板房拆除后,泉城路商业街管委会办公室计划将靠近人行道的部分进行硬化,方便行人通行公路改造店面拆掉了,修路改造工程把路封了边上门面房个体户可有赔偿不赔偿对道路进行施工时公路改造店面拆掉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过错公路改 ...
616热度

旧村改造指挥部的人存在贪吞众村民工程款的情况

律师回复中...
2022-09-17 20:32

临街商铺道路改造有补偿吗

政府修路商铺怎么补偿法律分析: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临街商铺道路改造有补偿吗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临街商铺道路改造有补偿吗,对被征收人 ...
552热度

道路改造对商户影响咋办

修路属于公共事务道路改造对商户影响咋办,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道路改造对商户影响咋办,没有相关的依据为“因修路造成周边商铺的经营损失”进行说明,因此无法进行起诉,现行的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修路影响到店铺生意政府给予赔偿的条款,对于修路造成商 ...
343热度

政府改造影响商铺经营

市政工程影响商铺经营的赔偿【法律分析】市政府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改造影响商铺经营,所产生噪声污染以及道路损害对商家造成利益损害,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政府改造影响商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排除危害同时造成损失,市政府依法赔偿 ...
502热度

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旧小区加装电梯如何申请的问题情况,老旧小区相关的改造政策非常之多样,只言片语无法解释很全面,但从文中最基础的几个方面来看,肯定是很有帮助性,足够大家了解具体状况是如何,而在申请电梯加装这方面,关键在于业主之间是否统一要求,所以有大 ...
145热度

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根据危房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的程度不同,补贴力度也有所不同,危房拆迁怎么补偿2022年一、2022年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是怎样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的2022年危房改造补助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过一般是按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补助, ...
512热度

郑州蒋冲棚户区改造项目

2021年计划新开工安置住房套数为6652套,计划征收户数为1604户,计划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008400平方米郑州棚改新政:选择房票安置奖励8%6月20日郑州蒋冲棚户区改造项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 ...
0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