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在交通事故的财产赔偿中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和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这停业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可以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实际中经常碰到的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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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认定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一般会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不足的部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应当修复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不能修复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他合理方式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谁来确定一、 交通事故 造成的财产损失谁来确定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 财产保全 第一,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 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 诉讼 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对肇事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时办理肇事车辆的移交手续。 第四,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要妥善保管,有关收费要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或违章车辆都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内,停车费较高。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1、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2、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