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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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有坑骑摩托车摔重伤找路政赔偿有用吗?

如果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行驶则可以找路政赔偿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如果驾驶人有超速和其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他不按规定驾驶行为则找路政赔偿无效。

法律分析

车辆超速驾驶属于严重危害驾驶人生命的一种行为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车辆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车辆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主可通过手机软件查询车辆的违章情况。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十二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十二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以上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车辆违章一般三到五天时间,就会收到交警部门短信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因地面湿滑,男子骑自行车摔倒牙断了,投诉相关部门可以赔偿吗?

10月8日下午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浙江宁波男子小赵骑车经过一段湿滑路面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人摔倒在地,嘴巴严重受伤,门牙也被摔断一颗。受伤后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的小赵投诉相关部门,希望讨个说法。

经了解,小赵摔倒地点位于鄞州区中河街道诚信路路段。事发路段地势较低,地下水长期渗漏,地面湿滑,长出青苔。环卫部门以前清理过地面青苔,但过一段时间,又会重新长出来。

接到小赵投诉,10月10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协调,与该路段有关联的多家单位现场办公,查找事故原因,商量解决方案。最终,多家单位联合出资,赔偿小赵一万元慰问金,并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小赵很满意,并表示索赔不是目的,目的是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整改路面,别让悲剧重演。

对此,一部分网友认为,男子自己骑车摔倒,怨路不平,怒而索赔,就好像小孩摔跤,家长打着地面说"就怨你,就怨你"。说白了,这是成年人的"巨婴"病,有网友打趣道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难道你拉不出来屎,还怪马桶设计不合理?

一部分网友则认可了该索赔,因为路面长期出现湿滑现象,青苔都长出来了,相关单位都视而不见。今天摔倒的是小赵,明天就有可能是小李。道路安全隐患不除,就有致人摔倒的可能。小赵的投诉索赔,直接推动相关部门整改维护道路,其实是造福大家。

那么,小赵的索赔是否合情合理?请看以前的类似案例。

2018年,许昌男子贺某在公路上骑电动车,在没有避让和碰车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贺某家人认为,事发地段公路有凹陷,才导致电动车失去平衡,是贺某摔死的主要因素,因此把该路段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8万多元。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路段的确存在道路凹陷问题,道路管理部门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没有设置提醒标识,故判处道路管理部门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16万多。道路凹陷不是导致摔跤的直接因素,当事人安全意识差,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80%的责任。

萧山的一位大姐骑电动车,一不小心被路上的一个大坑摔倒,造成右肩里的筋膜断裂,膝盖受伤,医疗费花了二万多元。这位大姐要求市政部门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理由是,当天开车不快,摔跤是因为路面一个大坑所致。市政部门表示,因为没有相关的责任认定依据,暂不能承担医疗费用。

骑车摔个大跟头,出事路面有缺陷,是不是该和道路管理部门较真索赔?有没有法律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相关规定,路段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路段进行及时维修、养护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对于坑槽湿滑路段未及时维修、养护,也没有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管理维护缺陷,路段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骑车给自己摔个大跟头,怨路不平,较真起来,如果道路确实存在瑕疵,道路管理部门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种较真行为看着可笑,其实也在间接促进道路管理部门尽职尽责管理好路面,做好服务为大家。

路面不平摔伤怎么赔偿?

第一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证明是因为路面不平原因导致摔倒

第二:证明电动车正常驾驶没有问题

第三:证明你母亲反映能力很好。

考虑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的差不多了,可以去路政部门投诉一下看看,留好证据

夜骑遇路面大坑,摔伤却无人担责,谁应该来负责?

徐先生家住汉阳王家湾,3月22日晚8时许,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他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汉阳大道好美家公交站时,车子猛地下落卡住,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他重重摔在路面上。徐先生回过神来才发现,身后的路面上,有一个方形的大坑,深约20厘米。徐先生到医院检查,唇部缝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了7针,住院10天,医疗费花了万余元,医生称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徐先生的家人找到相关部门,却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

首先,我认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在这起事故里面负有主要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业务。我国法律规定,因为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在这起事故中,正是由于路面有一个方形的大坑,才导致徐先生摔在了路面上,造成了身体的伤害。另外,对于路面上存在有可能影响人们安全的坑洞,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有责任在坑洞前面放警示牌,提醒过路群众,这里有危险。但是,在徐先生摔倒的地方我们并没有发现有任何的警示牌,如果当时存在警示牌,徐先生在经过这段路段时,就会十分注意,完全有可能避开这个大坑,也不会导致后面的一系列伤害了。所以我认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负有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的家人找到曾经找到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被告知坑这是电力施工遗留的坑洞,所以我认为电力施工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在电力施工过程中,如果造成造成路面的损伤,例如这起事故中徐先生摔倒的大坑,电力施工部门需要对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及时上报,以便于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及时对路面的损伤及时进行施工修复,对于暂时不能修复的路面也要及时做好警示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的家人找到路政部门和电力部门,起初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他们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而且,导致徐先生摔倒的大坑也已经填平。这个时候新闻媒体的介入加速了这个事故的处理,我认为这起事故一定会得到圆满解决。

.因施工造成交通路面破坏.至使行车人摔倒怎么赔偿?

施工造成路面破坏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致使行车人摔倒,是可以向路面施工方索赔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的。

路面施工方有义务和责任设置防护牌,确保过往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一旦发生意外,是需要负起责任的。

因路政路面不平导致摔伤,责任平等赔偿怎么赔?

如果因路政路面不平摔伤后已经经过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了相关部门的分责并且认可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那么赔偿款会按照摔伤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分责赔偿。只要赔款项目是根据摔伤导致的就医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涉及到伤残,则要根据评残等级来确定。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因路政路面不平摔伤后已经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分责,并且受害人与侵权人都认定该认定,那么赔偿就会按照分责比例赔偿。赔款项目是按照摔伤导致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如果涉及到伤残,则要根据评残等级来确定,并且可以根据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摔伤的同时还导致了随身物品的破损,也可以根据具体的认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赔偿财产损失费用。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如果对责任划分有不同的观点,最终判定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一般来说是这样分配的,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路面有坑骑车摔伤索赔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赔偿项目来说,法律的规定是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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