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九级工伤当事人可以享受九个月本人工资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总的说来,九级工伤,一般赔付标准在8万---10万元之间。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符合规定的员工强制性购买的保险,所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伤害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时,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所在地的相关补偿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伤补偿金。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可以同时存在于工伤这种伤残情况下的,一般工伤补偿金相对于商业保险要赔偿的更多一点,但是是否购买商业保险是由老板个人意愿决定的,通常是老板购买来冲抵员工工伤时由公司支付的那部分补偿金的,所以如果是老板同时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时,劳动者也只能享受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工伤9级伤残赔偿多少钱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9个月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九级伤残为七个月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九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工伤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 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 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九级工伤一共能赔偿多少钱我的月工资5000元35岁没有合同没有社保?工伤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处理应先申请工伤认定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在工伤鉴定停工留薪期间,再进行具体数额的索赔。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工伤9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工伤赔偿金与劳动者的个人工资、伤残等级和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关,条件不足很难估算准确,应当根据所在地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医疗费用按医院出具的单据,一次性残疾补偿金:9级就是8个月,然后乘以平均工资(前12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江苏9级工伤可以赔多少钱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的交通、食宿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江苏省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江苏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江苏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江苏工伤9级伤残工资5000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