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的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的条件
1、须履行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2、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3、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1.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的共性:
1、连带责任的追偿人与被追偿人间是利益共同体,存在于共同责任中。
2、追偿人与被追偿人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不分责任的先后和大小,都有义务向权利人清偿。
3、追偿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随之在共同责任中产生新的按份责任。此时,追偿人变成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偿还各自的份额。
4, “法定”与“约定”是构成产生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偿权区别在于,完全追偿人在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全部的费用,而部分追偿人只能追偿部分的费用。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扩展资料
鉴于违法分包的行为,扰乱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影响国家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且违法分包行为往往致使建设工程隐藏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基于此,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 我国通过加强政府的处罚力度及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调整,直接规范建筑业分包市场。
在《建筑法》中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工程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