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因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提起诉讼的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由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想追究申请人的责任,首先要认定这种错误申请行为具备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明确规定由申请人承担责任,同样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诉前保全错误怎么办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唯一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则,被申请人或其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他受害人应在诉讼中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此类案件诉讼中,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对损失发生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选择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或者异议权。
拓展资料:
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错误如何提出赔偿《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申请有错误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什么侵权?错误申请保全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虽然申请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为防止申请人错误行使该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规定。对于诉中保全错误的,由于错误申请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属民事责任,除相关司法解释已对诉前保全不当引起的纠纷已明确管辖的,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