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 树苗 赔偿标准 是什么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2、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3、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4、对在 征地 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他设施,不予补偿。 什么是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 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农村苗木征地赔偿标准主要组成内容有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 1、圃存价、挖掘费、包扎费、苗木经营利润、圃内运输、装车人力费等。 2、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3、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5、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征地补偿其实是整个土地及土地上价值物的全部补偿的,政府部门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公示里会确定每个项目具体补偿标准和计算办法。征地 拆迁 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地区不一样,大家不要进行对比。
国家征用土地树木赔偿标准(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他有关费用。
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征地树苗补偿标准 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