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1、公司因部门撤销而辞退员工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的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比如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四个月的,公司应该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还应该另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部门解散辞退员工,员工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因部门解散辞退员工,员工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
对一般劳动者的补偿,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要是没有提前通知的话,需要额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员工。格外,公司提前解散,导致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了,还需要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在公司工作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
一、用人单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劳动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
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技术变革、经营调整、部门裁撤、搬迁等客观事实的变化,在出现这种客观变化后,原来所依据这一事实订立的劳动合同将无法再继续履行,这也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
二、必须先行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之后,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要先行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例如安排劳动者到其它岗位等,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致,对于变动后的内容,则法律不予干涉,所以协商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和过程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只有在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二项选其一,用人单位具有选择权利,即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在解除,以给劳动者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综上分析,用人单位岗位取消,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上述的三个条件必不可少,但是在实务中,不少用单位确实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但是由于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上出现严重失误,以至于产生许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最终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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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突然被以取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这样合理吗?合理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职工在合同期内被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需要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你不满一年,正常需要支付半个月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的工资,单位支付双倍,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我在青岛单位工作11年多,公司以项目裁撤为由辞退我,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金?首先按劳动法的规定工作一年就补偿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你一个月的工资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你工作了11年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应该要赔偿你11个月的工资。
部门解散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是的。违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部门被撤销,就能合法解雇我吗?像你这种情况呢,看企业想要和你离职的方式是什么样的。像你说的,企业给你一个想要辞退你的理由,并给你提供一个赔偿标准,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其实是在和你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协商。这一条相关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里的关键是协商一致。也就是看你能不能接受这样的理由,这样的赔偿额度。如果你觉得不满意,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比如我希望3个月后离职,给我**月工资的赔偿。这就是协商的过程,老百姓说话叫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然后企业再提出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他们的想法,看双方能不能达成一个统一,最终双方签订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这样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企业没能和你达成一致,那么企业还是要用岗位取消来辞退你,那么企业认为自己的依据可能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一般是企业在异地开设以部门裁撤为理由辞退 了一个办事处之类的分支结构,结果因为政策或市场原因,办事处撤销了,办事处的员工又不愿意去总部的城市上班,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两个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客观条件重大变化。也就是是不是出现了企业必须进行调整的重要问题。第二点在于企业是否与你进行了协商,且协商不成。如果这两条符合了,企业的辞退行为是合法的,但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标准工资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不满一年的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那么补偿是否合法,就要看你的具体工作年限了。
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条件,那么企业硬要辞退你。那么就属于违法辞退了。这样你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申请仲裁,要求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我不走,就要回去上班。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国企单位。如果是私人企业,我建议你收集证据,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补偿金的2倍。同时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可以要求企业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