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19825.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支出计算。
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4、后续治疗费。
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和金额是怎么规定的?一、营养费 赔偿金 额计算标准 此外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费的 赔偿标准 ,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伤残 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二、营养费赔偿金额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我们了解了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和金额是怎么规定的。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受害人在受到损害时是有权利向责任方要营养费的,责任方也不应拒绝,给予营养费也是对受害方赔偿的一种方式,受害人有权利要,责任方有义务给,严重的 人身损害 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需营养费,则需医疗机构出具相应鉴定书。具体情况不同需赔偿不同的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标准202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伤情明显轻微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不需住院治疗的,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营养费赔偿标准?在 交通事故 造成了 人身损害 的情况下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就需要先积极的对伤者进行治疗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降低因为事故造成的损害。此时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就包括了营养费,毕竟有损害就会给人身造成损失。那营养费 赔偿标准 是怎样的?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最新营养费赔偿标准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 丧失劳动能力 的 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以下是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赔偿标准的介绍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 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6868侵害江西省营养费赔偿标准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二、必要的营养费要不要证明 如果对方当年因伤害你的身体,而你自己买了营养品,导致你损失了营养费,而你能证明你的确花了营养费,那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对方有义务 抚养 你,而当年却年没有,你能证明当年你们没有在一起,没有接受他的任何资助,你可以要求赔偿~!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医院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医患双方之间是 服务合同 关系)?营养证明或处方在民事 诉讼 中属于什么性质的 证据 ,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如何质证与采信?这些问题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难以应对。而若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需要注意,这里的营养费其实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等,而在确定这个赔偿的标准时,其实也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