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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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

2. 意识消失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 。

鉴定标准

编辑 播报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不统一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具体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的标准以事故发生地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的规定执行。

其中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

湖南省 湖南高院《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995年颁布),目前对既非工伤又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2005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关于统一适用<</SPAN>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改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制定的《人体伤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却一直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4月12日)第三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因工伤或职业病致伤残),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残)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评定,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北京市 统一标准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

上海市 统一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3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明确: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广西省 省级标准《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桂高法[1999]31号)。另有,广西高院《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桂高法发[2002]28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伤残标准问题”中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应按照工伤事故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对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出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标准之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较合适。

海南省 省级统一标准《人体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湖北省 统一标准最高法院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江苏省 省级统一标准江苏高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云南省 省级统一标准云南高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浙江省 统一标准最高法院制订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河南省 河南高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见争议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0年9月25日豫法技〔2000〕2号文)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辽宁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江西省 (有省级统一标准与法院规定不一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规定:(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2)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3)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经签署鉴定协议书后,也可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中最适合的条款进行评定。

(注:2009年南昌中院确定对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

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03〕25号《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适用<</SPAN>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通知》的精神,公民受到伤害致残需进行伤残评定时,参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评定。

四川省 司法鉴定协会回复: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征求意见,但未正式颁布。目前,我国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适用于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标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明确适用哪项标准进行鉴定;在委托方未明确要求适用哪种标准进行鉴定时,对刑事案件所致伤残等级的鉴定,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四川省高级法院对重庆市中级法院<</SPAN>关于规范法院系统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中适用鉴定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1994〕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其认为“……意外致伤,需要进行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的,原则上中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2009年),明确了非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后均按普通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审理,统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处理。

深圳法院 在其判决书中认为非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适用《道交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赔偿事项为因就医治疗支出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人体伤残程度最新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1)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2)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

我国所采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是按照不同损害类型分别制定相关鉴定标准的办法。即伤残鉴定标准,是各自类型的民事案件的配套的医学标准。因此,若研究伤残评定标准,须对相关的法律渊源有所湖南人身损害等级鉴定 了解。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提供的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以法律为准,伤残一共有是个等级,鉴定为不同的等级能够获得的赔偿也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是比较广的,不仅要赔偿被侵权人的医疗费,还包括所要承担的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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