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发生工伤事故应报哪些部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要看具体情况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如果特别严重,需要向当地劳动安全部门报告。如果只是一般的工伤,需要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方未申请,劳动者可以在事发一月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职业病。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到哪个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的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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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向那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如果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请问工伤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若不服裁决的工伤应到哪个部门报备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扩展资料:
案例:员工承诺放弃索赔仍能获得工伤赔偿
2011年7月29日,某热镀锌厂职工李某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李某向所在企业出具“确认书”,承诺放弃该工伤事故中向企业索赔的任何权利。2012年5月3日,李某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13年2月底,李某辞职后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不服诉至法院。
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任何情形下,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都是合法有效的。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
本案中,李某出具“确认书”放弃权利的内容,即使李某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排除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条款。因此,“确认书”的内容与法相悖,不具备法律效力。该企业应负担李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资料:中国江苏网-泰州市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