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原告:张××。原告:卿×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张绍珍之婆母。原告:卿×,张绍珍之女。被告:龚××。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之夫、卿××(78岁)之子、卿×(17岁)之父卿××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被告龚××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当时卿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卿××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负全部责任。为此,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年收入为1200元,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应赔偿现金23305元,除赔偿6000元外,还应再赔偿1730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辩称,车祸造成卿××死亡一事,原告已和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原告对自己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我不予同意。
人伤交通事故案情?原告:张××。原告:卿×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张绍珍之婆母。原告:卿×,张绍珍之女。被告:龚××。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之夫、卿××(78岁)之子、卿×(17岁)之父卿××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被告龚××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当时卿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卿××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负全部责任。为此,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年收入为1200元,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应赔偿现金23305元,除赔偿6000元外,还应再赔偿1730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辩称,车祸造成卿××死亡一事,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原告对自己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我不予同意。
交通事故人伤该赔什么?一、 交通事故 人伤该赔什么?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的赔偿项目包括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在2004年道交法正式实施前,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依据的是国务院1992年开始施行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其中对交通事故人伤的赔偿项目和计算依据均有专门的规定。 而从2004年5月1日开始,道交法及条例正式实施,上述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交通事故人伤的赔偿依据的标准就变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是专门针对交通事故赔偿而制定的,它适用于除 国家赔偿 、 工伤 赔偿之外的所有民事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这一标准是目前交通事故的人伤赔偿能够依据的唯一标准。与前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这一标准赔偿的范围更为宽泛,因其出台时间较近也更为合理。这一标准,也是目前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诉讼 中,法院判案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因此,了解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项目和计算办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人伤赔偿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人身伤害的常规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 1、医疗费; 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中最基本的项目。可以说,只要有人伤赔偿,就必然涉及医疗费。如果不存在 医疗费用 (含检查费)的赔偿,也就不存在人伤的赔偿。 2、误工费;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误工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治愈恢复,能参加正常工作、劳动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原有的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二是指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形成的误工损失。 同医疗费一样,误工费也是交通事故人伤中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只要受伤,并因伤休息,就必然会存在误工费的情况。 3、其他: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 因伤致残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在常规项目上增加以下项目: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 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他人受伤,还有车辆的损坏,所以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赔偿问题的,那么可以通过法律来处理赔偿问题,而对于伤人的情况应该赔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费用。
交通事故人伤怎么赔?先由交强险赔偿后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按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则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人伤案件 ;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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