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腾讯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本意就是避免员工在离职后加入腾讯的竞争对手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本案中两名员工虽然与上海科之锐签订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了劳动合同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但从事实上来看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两名员工为米哈游工作,因此法院认定二人违反了竞业协议。
腾讯方面亦向观察者网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在职期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通知书》等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会在其离职时与其确认启动竞业限制,并遵照协议规定,按月向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根据法院判决,相关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须依法律规定退还相应补偿金与违约金。
此外,亦有网友认为,腾讯目前在互联网领域内涉足甚广,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腾讯和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存在竞争关系,腾讯员工在离职后的竞业期内只要在互联网领域内工作,就有被腾讯起诉的风险。
本次案件还有一个看点,即公众认知中《竞业限制协议》往往都是针对公司中、高层或掌握机密信息的人员所设置;但在本次的案件中,孙某作为一名基础的软件开发人员,在离职并曲线加入米哈游后却遭到了腾讯的起诉并被判处上百万的赔偿金,另众多普通职员感到意外。
对此,赵嘉炜表示,《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并非是以员工的职级高低为依据,主要还是看员工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在互联网公司,基层开发员工往往也会掌握产品的核心架构,所以腾讯以《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范围是可以理解的。
同时,经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双方的意志体现,员工拥有拒绝的权利;另外,企业通常的做法是用一些黑名单来对竞争对手做一些约束,把不能去的公司列清楚;本次其中一个案例中,腾讯以不同的业务条线来认定竞争行业范围,而不是以具体的企业来划分,那员工依然是有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最终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还是要由法院来决定。
针对此事,米哈游方面向观察者网表示,公司拒绝对此进行回应。
员工跳槽反被公司索赔100多万,互联网的“竟业协议”有多坑?如果列一个“跳槽需要注意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的事情”清单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打工人三天三夜都写不完。
大到如何不动声色地找好下家、怎么说离职理由才显得真情实感,小到如何体面地推出公司群,每一项都是需要职场人研究的学问,但却有很少有人会注意到“ 竟业协议 ”这个坑。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引起了打工人的热议:
某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两位员工离职后跳槽去了另一家同行公司,结果被老东家一纸诉状给告了,原因是违反竞业限制业务,最后法院判决,员工需要向原公司赔偿违约金100多万。
“我只是想跳个槽,没想到背上了100多万的债务”
“打工人连离职自由都没了吗?”
这个事件牵扯的关键就是—— 竟业限制
被滥用的竟业限制
所谓同行是冤家,竟业限制就是规定员工在离职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去与老东家有相同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入职。
基于协议, 老东家会每个月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金 ,补偿金一般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但如果在竟业期间你违反了约定,那么不仅要返还已经收到的补偿金,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是24个月的工资。
一般来说,普通员工是不会面临竟业限制的,因为一些基础岗位平时也不太能掌握到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科技,竞业限制对象一般是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竟业协议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最近几年,竟业限制用的越来越泛滥了。
比如刚毕业、连试用期都没过的职场小白,都曾被竟业协议威胁过。
几乎每个离职的员工都会威胁一番,难道这辈子就不能离职了吗?
原以为竟业协议只限制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但现在不少互联网大厂的操作却是一刀切,不管你是什么级别、什么身份,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螺丝钉,都要你签。
竟业限制补偿金
程序员小程,在洛阳当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离职后2个月后突然收到老东家打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00元,
在收到汇款后没几天,原公司以该程序员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35 万元。原公司在诉状中称,该程序员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属于机密岗位。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程序员赔偿公司18万,并且履行竞业协议义务至 2021年10月31日。
这18万怎么算的?
18万=该程序员A每月平均工资7641元 X 24个月。
虽然这位程序员的工资,怎么也看不出是“机密岗位”,但却因为违反竟业限制,要付出2年年薪的代价。
有人可能要问了,那去一家和原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不就好了?
在判决书中,法院是如何判定原公司和A所任职的新公司是“竞品”关系的:
当地法院认为,小程的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也,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小程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一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包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A就不能去任职。且该竞业限制的时间规定到2021年10月31日,也就是两年的时间。
但A原本就是一名程序员,难不成他要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转行去当厨师?? ?
一般公司会在协议中罗列出具体的竞品公司以及竞业的范围有哪些,但比较坑的是,有些公司会把行业里能叫得上名字的公司都列出来,只要你离职,2年内就不能跳槽到这些公司。
补偿金与违约金
这个案例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 竟业协议的启动 。
是否启动竟业协议,是由公司单方面决定的 ,公司可以在你离职后3个月内,将补偿金打到你卡里就算启动。注销卡也没用,公司出具转账记录就可以了。
这也是为什么上面案例中,公司会在第二个月会给小程打一笔2400元的“补偿金”。
如果员工的在职薪资仅达该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线,老东家每月仅支付很少的竞业补偿,就能锁定你2年的时间。
而且什么时候终止竞业协议,也是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最长2年,最短3个月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不管领了几个月的补偿金,违约金一律按最高24个月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竟业了,不仅要面临高额赔偿,还得丢掉现在的工作。只能转行或者去小公司工作,收入骤然减,赔偿金可能连正常房贷都不够。
那我不签竟业协议行不行?
为了让你“心甘情愿”地签合约,不少公司会在入职时候的劳动合同都会附赠一份“竟业协议”,不签就不能入职;或者在发放期权股票作为奖金的时候也会再让你签一次,不签就没有奖金。
在这样的职场环境下,几乎很少有人因为一份协议放弃到手的offer或奖金。
最绝的是,在员工离职的时候要求签竟业协议,否则就不给开离职证明。
我实际已经入职,但说我撒谎“还在待业”可以吗?
这种想法只能说太天真了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
对于有竞业限制协议的离职员工,老东家会给予比在职时更多的关注,他们有很多方式与你保持“联系”。
比如 寄快递 ,前东家寄一份包裹到新单位,如果物流信息中显示“本人”签收或者新单位就能成功证明你已经入职新东家。或者追踪快递员,将签收过程进行拍摄取证,甚至直接伪装成快递员接触前员工。
再比如打电话到新公司找你,只要前台说“稍等,他在开会”,就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找跟拍蹲点拍摄取证,一位网友说,他在新公司的工位上起身手持玻璃杯续水、抱着金龙鱼油箱子下班的都被跟拍进了视频里,这些视频都是他违反竞业协议进入老东家竞对公司上班的证据。
疯狂程度堪比007了。
不过打工人也不用过于担心,虽然在互联网竟业限制几乎已经人手一份,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签了协议而已,老东家只是保留行使的权利,一般不会启动此协议。
不仅员工希望离职时好聚好散的,公司也是一样的想法。
竞业限制的案例分析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也要保守秘密
这是一份特殊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务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在此期间企业将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480元发放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当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协议单位起诉员工案例 ,员工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厦门市某国有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张先生在三年前和公司签订了这份合同,合同到期了,张先生却来到了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认为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
据张先生介绍,公司与他签订这份合同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为了尊重企业的管理,张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三年过后,2004年9月合同到期,张先生打算离开公司,这时他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适当增加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
他认为,每个月仅480元的经济补偿数额太低了,“不能从事我熟悉多年的行业,我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可能无法找到一份合适我的工作”。为了经济补偿的问题,张先生和公司闹得不可开交,但始终没能谈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来。无奈之下,张先生来到了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这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自由行使劳动就业权利之间的矛盾。”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思远认为,竞业限制并不是无限的,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
据了解,劳动部、国家科委都有规定,企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需支付不低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因此,马思远认为,张先生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 条款只片面强调了张先生所负的三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等于没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和义务如此悬殊,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他建议,张先生可以请求有劳动争议处理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确认这份“竞业限制” 条款无效。
但马思远强调,若“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选择新单位工作时,张先生仍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