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
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参加核试验退伍军人补评残疾有那些病类可以参评残?参加核试验退伍军人补评因公残疾军人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只要到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地方职业病医院评定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得到职业病医院证明是由涉核原因导致残疾的职业病类,就可以补评定因公残疾军人。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实施)网页链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导致残疾)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导致残疾)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导致残疾)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
退伍军人怎样申请评残办理事项名称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的评定和调整审核
办理部门:优抚处
办理地址:
岗位责任人: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 本人要求评残、调残的申请报告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
2、 所在单位对其负伤致残的详细证明材料或残情变化的调查报告(包括档案材料中的伤残记载或可以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受伤时接诊医院检查、治疗的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报告;
4、 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
5、 属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填报"评残、补评残或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7、 《伤残检查鉴定书》一式三份。
办理对象: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8号令);
2、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 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号);
4、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
办理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流程:
1、 伤残人员因公因战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残情符合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须的原始材料等,一并报送当地辖市、区民政局审查;
2、 辖市、区民政局审查符合评残、调残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检查,医院伤残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辖市、区民政部门写出综合报告,填写《审批表》,全部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3、 市民政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
4、 省民政厅经审查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厅长批准后,通知所在辖市、区民政局填写电脑数据录入申请表,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办理伤残证件。
请问下退伍军人因在部队受伤在民政局评残疾怎么评的?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 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兄弟能给我再具体讲讲退役军人评残的具体事项吗?对于“退役军人评残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的具体事项”是要依据国家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网页链接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网页链接规定,有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安置部门负责执行的。
一、需要具有评定服役期间具有残疾军人的事实: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注:因病残疾军人(最低六级)只有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具有评定的资格。
二、退役军人新评定残疾军人的具体规定: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注:义务兵、初级士官一旦退役后,就不再有评定残疾军人的条件;
三、退役军人新评定残疾军人的流程:
(一)需提交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不能超过三年再与新评定)、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2.申请人所在村或单位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3.提供有关证明:退役军人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4.提供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的因战、因公意外受伤的事故证明
5.省市自治区级民政部门(今后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下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条款,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和评定退役军人伤残等级的报告;
6.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7.已经得到评定退役军人伤残等级的报告的,由县市区级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书,张贴于退役军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乡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才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8.、省市自治区级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批准意见(一年集中两次批准),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级民政局将《残疾军人证》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9.领取到《残疾军人证》次月,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发给相应伤源、等级的抚恤金,并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法定的优待:境内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半价,市内交通免费等等。
关于退伍军人补办军人残疾证的办理军人残疾证有两种办法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一是在部队。二是在民政部门。根据《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腿伍军人补评残条件有哪些7 ;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部队时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档案里有明确记载是在部队服役时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能够提供在部队治疗时的原始医疗病案,证明确系因战、因公致残,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评定为残疾军人的申请。
上述情况属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扩展资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听说有些地市政府对持有的军人在当地做生意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具体要去所在地市查询. 九级军人残疾证和七级待遇是一样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