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拓展资料: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2是什么?被 征地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 集体土地 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之日止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享受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 抚养 、 赡养 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人数,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组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为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组总农业人口。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由征地单位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为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 失业保险 费的剩余部分)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一)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 养老金 条件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调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数除以计发月数。 (四)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 法定继承人 或指定受益人。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 丧葬费 和一次性 抚恤金 。 第十六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司法公证后,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十七条 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由被征地组直接向其 法定监护人 发给生活(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地时所在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人均享受耕地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第十八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同等对待。但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享受 退休 养老金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持《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15年。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 土地出让 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共同承担。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后不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标准执行。 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 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树竹的所有权人。 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建(构)筑物 拆迁补偿 和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地 拆迁 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拆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行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 购房 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 (三) 安置房 的建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 商品房 安置。 (四)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和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了 营业执照 、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迁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 第二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安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 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应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九条 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广安市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厂房、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电话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物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后拆除。 对于广安市的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首先土地补偿费按照每年生产总值的10倍进行计算。而补偿费用则按每年6倍的方式进行计算,而相关的树木、林地的相关赔偿则按照1500/亩来进行相关的计算,这就是相关 赔偿标准 。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是多少根据当地政策和房屋具体情况而定。
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农村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等不同结构的房屋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而且每家房屋的新旧程度、装饰装修等情况也不同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补偿款的定价。以湖南株洲为例,砖混结构房屋最高可补偿108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最高可补750元/平方米。在农村,很多家庭都会在院子里栽种一些树木,不同种类的树,不同规格的树,在补偿上都是有差异的,果树的补偿是高于一般树木的。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多少法律分析: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数额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的规定为: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国家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5、拆迁草房,每平方米赔付一千九百元;拆迁砖瓦房,每平方米进行补偿两千四百元;如果是两层楼以上的楼房,则每平方米按照三千三百元进行补偿,同时每户的异地安置补助费有两万元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川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土地征收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的安置补助费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四川农村拆迁赔偿标准内容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
拓展资料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
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川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虽然说我国很多地区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但是由于很多地方的农村交通不发达,人们的经济也跟不上,各方面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危房这块一直都没有得到改善,为此,国家开始大力整治农村,加快农村的发展。那四川农村危房改造能补助多少钱?需要什么条件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四川农村危房改造能补助条件是什么的知识,跟着一起看看吧。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范围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还没有进入敬老院,仍然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没有房子或者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困难,享受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4、其四川广安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不叫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二)补助对象的住房情况:1、但凡被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所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鉴定为C级或者是D级危房,不是C级或者是D级危房的,部门被列为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确定没有房子的,也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但必须是经济上很困难的农民,也就是说即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频宽残疾人家庭或者是其他贫困户,并且没有自己的房屋,长时间借助在村集体房屋或者是别人家里的。五保户、低保户、因为自然灾害房屋倒塌的农户都是属于贫困农户,必须经过县级民政部门的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过县级的扶贫办认定。3、各个地区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过程中,应该先考虑将资金能够特别弱的贫困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的帮忙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一)农村危房改造是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居住,而且还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危房调查统计册上的危房户。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中的任意一种类型。(二)要是有这几种情况的农户,都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在本村还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很拥挤,需要分户的;3、在外地或者是县城已经拥有永久性住宅的。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三、补助标准按照东、中。西部每户补贴65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照每人平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想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这些资料:1、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资料。3、有效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手里之后应该如实登记。(二)村民民主评议以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过程中,至少应该有两名村干部和一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员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调查核实结束之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者是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是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该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该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之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比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审核。等审核完毕之后,应该将复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象征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是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时间到了之后,及时将公示没有异议或者是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好,上报给县级或者是市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之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胡,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县级或者四市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以及公示。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总结各乡镇情况,将最后的结果登记入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是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以及现场抽查。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进入到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原则》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亦可以上报审批。3、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者是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即使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最后没有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该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该和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款项。(六)对经过批准确定成为补助对象的,因为指标有限没有列入当面危房改造计划的,可以转到下一年有限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