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
①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
②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等交警来划分责任就直接离开事故现场;
③违法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如醉酒或无证驾驶行为,拨打122通知交警,然后在交警到达前弃车逃跑;
④事故中有人受伤,将伤者送到医院,留下虚假联系方式和地址,然后离开,没有确定伤者是否脱离生命危险;
⑤交通事故当事人,交警没说破案前不配合、不协助警方调查,逃避警方调查的;
⑥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当场逃离事故现场。交警询问时,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他们坚称不知道,警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事故知情。
⑦事故双方协 商 ,但协商未达成,其中一方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强行离开。
交通事故本身是违法的,逃逸者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逃逸者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逸,就不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这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证明。
1.他虽然离开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了事故现场,但有证据证明他主观上不是故意逃逸。比如为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了救治伤者,去附近医院求助,因故未能在现场报警,离开报警,都属于无意的逃避行为。
2.虽然开车离开了现场,但主要目的还是想办法报警。只要能证明没有逃 逸动 机,就不算肇事逃逸。
3.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故意逃逸的主观动机还不清楚。有时,施暴者会因为害怕与家人发生冲突或为了提高伤者的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他有逃逸的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2019
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
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一)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逃避救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动机。
“逃逸实际上是行为人对违反一般社会道德、正常法律秩序和既有规范的行为所持有的救济期待。其主观恶就在于对这种合理预期的排斥。”因此,行为人拒绝救济期待的动机必然是逃避期待行为的故意。
逃 逸行 为的动机不外乎以下几种:逃避法律责任(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逃避救助义务(当然也有其他义务,但一般来说,逃避救助义务比其他义务对社会的危害更大)、逃避救助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逃逸行为是指在逃避救助义务或承担责任的主观动机下的危害行为。没有这个主观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无从谈起,主观故意的缺失也就使得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行为。换句话说,“这种补救措施的期望只有在能够实施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只有将前进的行为与其行为背后拒绝合理期待的人格态度相结合,才能将前进的客观行为归于行为人,成为逃避行为,从而加重其责任。”
其次,行为人必须意识到交通事故。犯罪是行为人的自觉行为,而自觉行为是行为人在明知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自觉选择。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救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缺乏主观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会因为行为人的不知情而难以成为加重罪责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责。“过失犯罪最重要的是没有避免结果,没有避免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和避免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2)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
即逃逸,一般指逃离事故现场。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不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况。能否认为行为人存在逃逸行为?比如,施暴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急救,然后逃离医院。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逃离现场?还是行为人在救助义务上的不作为,逃避法律义务?逃逸行为能否以是否逃离现场来界定?或者只要行为人有逃避上述义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逃避?比如,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却没有救助受害人。而是只进行现场保护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报告,被动等待救助。对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种等待救助的被动行为也可以视为逃避行为。就救助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而言,救助伤者的义务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生命健康权远高于其他内容。但这会导致刑法的模糊性。从上面的定义来看,显然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逃避”。因此,第133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逃逸行为的通常含义适用。因此,行为人没有逃逸但没有帮助伤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此,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能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的刑罚。但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显然不给予被害人帮助要重要得多。所以明显违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另外,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成立,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的事故仅造成他人轻伤,因他人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逃逸的,不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加重犯,是“加重犯”的一种,与基本犯相对应。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备加重情节,刑法应对其加重处罚。如果认为无论造成事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都可以“交通肇事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与罪刑第一阶段相比,不符合罪刑相一致原则。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的法律责任。
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为了推卸、逃避责任,擅自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其动机是逃避救助义务和责任。
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逃逸者会因其逃逸行为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1)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因逃逸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行政处理中,逃逸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在刑事责任方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可以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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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险理赔需要注意什么?(1)举报方式: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向保险公司举报、理赔员举报。(2)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派出所或刑警队,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3)理赔期限: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理完毕或事故理赔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到期赔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撞墙、台阶、注水泥、树木等不涉及对他人赔偿的事故,可以从交警等部门查询全文。
@2019
交通事故,我是受害者认定书下来了,认定了对方全责,并且肇事逃逸!对肇事逃逸者应该怎么处罚!对肇事逃逸者除罚款200-2000元外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还可能驾照扣12分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行政拘留15天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触犯刑法的,还将被判处刑罚。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肇事逃逸受害方指认逃逸者 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