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一、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一致的;
二、七级伤残享受如下待遇
(1)沈阳市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标准
①挂号费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按照实际全额报销;
②住院费:在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内报销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超过该服务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人自行承担;
③医疗费:在工伤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全额报销。不在目录中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人自行承担;
(2)沈阳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待遇标准
(3)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4)沈阳市工伤职工康复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
(6)沈阳工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
①2014年的护理费支付标准以2013年的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按月支付;
②具体支付标准分为3级,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40%,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30%;
(7)沈阳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由于伤残补助金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因此为13个月本人工资
(8)沈阳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9)沈阳市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标准
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10)最新统计数据
2012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85元,月平均工资为3715.42元 (2013年相关数据尚未公布)
【参考资料】沈阳市工伤赔偿标准
国家规定农村户口伤残标准是多少?您好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
1、您没有提供具体的伤残等级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提供伤残十级标准之相关法院规定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若您为十级,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欢迎采纳,谢谢。
民事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伤残鉴定的标准你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的信息不是很多哟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你可以参照下面辽宁省农村户口伤残鉴定标准 的标准计算一下的~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 :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
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