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知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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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法律知识大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法律知识大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包括: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知识 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交通事故知识 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常识

1.步行时交通事故知识 ,走人行道交通事故知识 ,靠右侧行走。

2.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行走时,先看左侧车辆,后看右侧车辆。

3.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绿灯亮时,可通行。红灯亮时,禁止通行。

4.设有自助式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要先按人行横道使用开关,等绿灯亮、机动车停驶后,再通过。红灯亮或显示“等待”信号时,禁止通过。

5.设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区域,不横穿马路。

6.无人行横道与通过设施的区域,横穿马路时,要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7.不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打闹、猛跑。

8.不跨越各种交通护栏、护网与隔离带。

9.路面有雪或结冰时,防止滑倒,造成摔伤。

10.上学路上、校园内禁止穿暴走鞋与飞轮鞋。

二、 乘车安全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交通事故知识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四、交通事故逃生常识

1.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困在所乘车辆中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生。

2.从所乘车辆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造成的伤害。

3.逃生后要迅速报警或拦截车辆救助其交通事故知识 他未逃生人员。

4.所乘车辆着火时,应先防止吸入烟气窒息,再设法逃生。

学会报警

一、学会报警

1.要熟记并正确使用各种求助与报警电话号码。

2.遇到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时,可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

3.拨打电话求助或报警时,要根据所报警种要求,讲清楚所求助或报警的内容。

4.报警时,要报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所在学校及所使用的电话号码。

5.使用普通电话、投币电话、磁卡电话拨打110、119、120、122(均为免费服务号码)时,直接拿起话筒即可拨通。使用手机报警时,也可直接拨打相应的号码。

6.空气中含有大量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禁止使用电话报警,防止引发爆炸或爆燃。

二、拨打110求助或报警

1.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时,可拨打110求助。

2.遇到盗窃、抢劫,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及发生车祸时,可拨打110报警求救。

3.正在发生或发现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可拨打110报警。

三、拨打119报火警

1.自己所在场所及周边发生火灾时,要尽快拨打119报警。

2.发现草场、山林着火时,可拨打119报警。

3.拨打119报警时,要讲清楚什么材料着火、着火地点及火势大小。

4.报火警后可在路口等候消防车,为消防车指引去火场的道路。

5.火势危及自己的生命时,要先逃离火场,再报警。

6.没有电话或消防队的地方,发现火情时,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

四、拨打122交通事故台

1.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或向旁人求助报警。

2.发现所在或路过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可拨打122报警。

3.拨打122报警时,要讲清楚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肇事车辆及伤害情况。

4.如肇事车辆逃逸,报警时要讲清楚车牌号码、车型、车的颜色及逃逸方向。

5.不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围观,防止自己受到伤害。

6.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求助时,也可拨打110。

五、拨打120与999急救

1.自己、家人或他人发生疾病及各类伤害事故需要医疗救助时,可拨打120。

2.拨打120时,要讲清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地点及目前所处危急状况(如骨折、严重外伤、大量出血、呼吸困难等)。广州交通事故网交通事故知识 :

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了解哪些知识

解答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了解以下知识交通事故知识 :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知识 的分类交通事故知识 ,即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交通事故知识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交通事故知识 ,包括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等;3、有关暂扣车辆、尸体处理、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工作时限4、车物损失鉴定;5、有关复议规定;6、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如何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知识 的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交通事故知识 ,当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时,损害赔偿应该如何计算?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如何计算?本文整理交通事故知识 了相关法律条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

每年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的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这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欢迎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十级是最轻的,以及是最严重的伤残,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 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 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十至二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八、三级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十、定残后的治疗费用

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虽未定残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张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十一、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交通事故如何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何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事故发生后积极同对方肇事者商定责任,争取对伤者更有利的责任。

办出院时让医生在病例资料上注明如下事项:1、出院后加强营养(争取营养费),2、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一般为一到二人,争取护理费),3、出院后全休多长时间(时间一般为3-6个月,争取更多的误工费),4、后续治疗费为多少钱(即拆除内固定的费用为多少,一次性争取后续治疗费)。

选定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级别越高最终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越多(同样的伤情可能鉴定出不一样的结果,建议咨询律师,由律师协助委托鉴定)。

如果是农村户口且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应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争取按照城镇户口赔偿。

关于如何争取到更多赔偿的问题这里只能给出一般意义上的回答,在实践中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么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最严重的后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怎么赔?如何安慰死者家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一、一般(特指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二、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有哪些赔偿项目,分别应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主要有如下赔偿:医疗费(指非当场死亡的即经过抢救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亲属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在法律中以上统称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1、根据交通事故知识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0%,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的,我国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个标准,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是两个标准,但是不同地区赔偿金额也会不一样。

3、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100%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100%

抚养费、赡养费的计算原则同上面一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算赡养费的时候是用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然后需要除以共同抚养及赡养的人数。

具体操作时可能会出现其他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一、异地发生事故如何索赔?

车主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最好将事故现场拍摄记录下来,因为异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不能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的图片能够做为定损依据。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需要将事故现场的情况尽可能详细的称述给定损人员,并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尽快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严重的,可以就地前往专业的修理店修理车辆,车主可以在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将受损车辆送回保险地修理。

车主想要异地出险获得理想的理赔时,需要对事故现场做出足够的记录,以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故造成的经过和损失,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异地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注意什么?

异地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既要等待交警处理,又要考虑车险理赔,类似问题有很多车主遇到过。那么,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后,车险理赔到底该注意些啥?

1、投保前问清保险公司规模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按照就近原则进行理赔。简单地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距离车主最近的分支机构联系,该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会到现场帮助您进行事故处理。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规模越大的保险公司在异地理赔时的优势越明显。经常驾车出差的朋友在购买车险时,应该把这点考虑进去。

2、选择定损先征保险公司同意

异地出险后的定损也是很有讲究的。一般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较为常见的定损方式,但如果碰上节假日,保险公司定损人手不足,部分车主不选择耐心等待,而是选择回到保单所在地后再定损。这种情况,必须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此外,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采取这种定损方式,若事故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车辆必须在当地完成查勘。

3、急需赔款可申请出险地领取

如果车主急需赔款,可否在出险地领取?如选择在出险地领取赔款,必须属于快速理赔范围。而绝大多数车主会选择回保单所在地再领取,一般需凭借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2)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十八、火车在铁路与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车辆、行人、牲畜相撞交通事故知识 的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

十九、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地方车辆和人员的,由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处理。如需对肇事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执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可交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处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地方事故处理机关。

二十、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人员须遵守那些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或私下协议处理的,事故处理机关应追查责任者,并加重处罚。

过关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确认?尸体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处理机关检验或凭医院的死亡诊断确认;辩不清的,由法医(或指定医院)解剖认定。

尸体在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决定处理。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对少数民族死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十二、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可以行使那些权力?

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车辆、证件、证物。涉及车辆装备、技术状况方面的问题,由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认定,对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如情况十分紧急,可记录在案,事后处理。

二十三、什么样的交通肇事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十万元左右的,致使党和国家领导,重要外宾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肇事逃跑的: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故意开斗气车的;明知车辆机件严重失灵仍继续驾驶的;为个人获利疲劳驾驶的。

偷开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两罪并罚。

二十四、对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伤、残、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切后果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二十五、对纵容、迫使他人违章肇事的,私自占道影响通行肇事的,和肇事后潜逃、伪造现场的如何处理?

对纵容、迫使、包庇他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扩大占道范围,以及逾期占用道路,影响通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其对事故的危害程度,以责给予处罚和承担经济补偿。对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凡当事人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十六、交通事故责任者中有哪几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者中下列情形之以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不满十四岁或已满七十岁的人;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三)后果轻微,经教育诚恳认错的;

(四)自身受重伤或者致残的;

(五)肇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或减少伤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十七、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时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给予的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可在接道裁决通知五日内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诉。原裁决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如认为原裁决无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复核做出裁决。

二十八、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包括那些费用?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死者的丧葬费和对死者家属的补偿费;

(二)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和生活补偿费;

(三)残疾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偿费和残疾用具费;

(四)死、伤、残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五)车辆财务损失费。

二十九、对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诊断,应以哪一级医院或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为准?

交通事故致伤者,应以当地县以上医院诊断为准;另一方有疑议的,以当地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医院的诊断为准;

致残者的残疾程度,以市县医务、劳动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

三十、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和牲畜伤、残的怎么办?何种情况不予补偿?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的,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旧划价;造成牲畜伤、残的,以在本地抢救治疗为主,对伤残后失去使役价值的,须凭县(区)以上兽医部门开据的淘汰证明,由牲畜交易部门评价补偿。修理、治疗、补偿费均由事故的有关各方按责任承担。

因修复被损坏的车、物耽误生产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交通事故所散放的牲畜、家禽造成的伤、亡,不予补偿。

三十一、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怎样偿付?

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限期一次偿付。数额较大,不能一次付清的,经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先由其所在单位(包括车辆产权所有者)垫付。尔后再从其收入种逐步扣还。无职业或无固定职业又拒不支付者,令其拍卖家产及车辆赔偿。

三十二、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由谁负担?

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先由肇事方垫付,或由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垫付,结案时一并计算,按责任承担。

三十三、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伤亡人员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无家或身份不明的,暂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查清后,再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承担。

三十四、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的怎么办?

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应由其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包括暂借)和支付费用(抢救伤者除外);确需向另一方借款、支款的,须经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待结案时扣还。

三十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经济处理协商不成时怎么办?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处理机关召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单位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时,写出调解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签名,并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涉及保险方赔偿责任的事故,应有保险公司代表参加协商。

协商不成,由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对拒不出席者,事故处理机关可作缺席裁定。交通事故一经裁定,有关各方须在结案书上签字执行。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七日未申请复议,即以裁定作为结案终止,对提出复议的,由上一级处理机关复查,作终结裁定。仍不服时,可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事故处理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六、对处理交通事故时无理取闹、寻衅闹事的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机关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抓紧处理。同时,肇事者、受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或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处理机关进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更不准围攻、打骂事故处理人员,不准随意扣留地方车辆和人员,不准进驻肇事单位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或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对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公济私、违法乱纪、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十八、交通事故处理的简单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先勘查现场、火化尸体、再处理善后。

三十九、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和公安部六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通知”((88)公六(1)第454号)规定办理。公安部《关于广东省公安局处理一起涉外情况通报》(88)公六(1)第650号中,又提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勘查现场、取得证据后,立即将尸体进行离腐或冷冰处理,妥善保存。

2、尽速通知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家属。通知办法是:发生在没有领馆地区或其辖区内的,就近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领馆;发生其他地区的,通过公安部有关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

3、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须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同意,并出具同意解剖书面证明。

4、经公安机关法医解剖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的书面请求并签字后才能进行;要求将尸体运回国的,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

6、清点死者遗物要造册,遗物要交给死者亲属(而不是亲友),或交给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交送遗物渠道与通知死亡渠道相同),接收人要在清单上签字。

外国人在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善后处理所需费用,应按事故责任分担。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要将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六局。

四十、常用的交通事故术语

交通事故类别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进行的行政分类,如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交通事故性质: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内含的实际性质。如常说的责任事故、机械事故、政治事故等。

急弯:弯道的平面线半径小于五十米时称为急弯。

陡坡:路面的纵坡度超过零点零八时称为陡坡。

路宽:即路面宽度,指供车辆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的宽度。

路边:即道边。一般不超过路面宽度的十六分之一。

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身体上的原因,致使应该发现的情况而没有发现,称为疏忽大意。

判断错误:从看到的现象,到决定应采取什么措施的阶段,叫做判断阶段。对于危险情况,认为不危险即判断错误。

措施不当: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况时采取的措施不恰当。称为措施不当。

驾驶操作规程:为交通事故知识 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所规定的车辆在各种情况下的驾驶操作方法,称为驾驶操作规程。

交通违章:凡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知、通令和布告的,均称为交通违章。

侵占路线:车辆行驶的路线,超过了自己应行车道的范围,为侵占路线。

争道抢行:没有按交通指挥信号或交通规则规定的通行顺序通告或没有按会车规定行驶,即为争道抢行。

临近横穿道路:在车辆紧急制动的停车距离范围以内横穿道路,为临近横穿道路。

安全区:车辆紧急制动停车距离以外区域为安全区。

追尾:车辆碰撞同方向前行车辆或停车尾部,为追尾。

措施不及:错过了采取措施的机会已来不及采取措施,为措施不及。

溜坡:在坡道上停住的车辆,因某种原因自己向下滑溜,为溜坡。

制动失效: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安全丧失了减速的作用,为制动失效。

制动不灵: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虽然有减速作用,但达不到“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要求的标准,称为制动不灵。

盲区:驾驶员的视力达不到的范围,为盲区。

视线不良:由于烟雾、雨雪、风沙或其他物体所造成的视力障碍,为视线不良。

带病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到运行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行驶,为带病行驶。

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及事故有关范围的空间场所,为事故现场。

现场痕迹:事故在现场留下的碰撞、刮擦、碾轧、轮胎拖印以及血迹等统称为现场痕迹。

现场遗留物: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上泥土、碎片、货物、机件、当事人的物品等,统称为现场遗留物。

道路鉴定:对事故现场所在的路段,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道路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车辆鉴定:对肇事车辆,按“机动车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车辆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现场丈量:丈量事故现场的各交通要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遗留物、地形地物、交通环境、道路设施等空间相互位置的工作,称为现场丈量。

停车位置:肇事车辆最后停住的位置,为停车位置。

接触部位:指车辆碰撞时最先接触的部位。

接触点:车辆接触时接触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为接触点。

弯道内侧:弯道靠近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内侧。

弯道外侧:弯道远离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外侧。

现场草图:在现场勘察时,徒手绘制包括现场所有情况的现场图,称为现场草图。

现场平面图:按比例图例规范绘制的现场图,称为现场平面图。

现场断面图:为深入反映现场情况,对道路进行横剖面或纵剖面结合的现场图,称为现场断面图。

现场摄影:为客观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现场的全貌或局部进行拍摄,称为现场摄影。

撤出现场: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并核对无误后,把现场所在路段、恢复到发生事故前地状态,为撤出现场。

责任鉴定:通过现场勘察客观地掌握事故发生过程,准确地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以交通规则为准绳,确定事故各方承担的责任的工作,为责任鉴定。

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为事故责任者。

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负有责任的,为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间接负有责任的,为间接责任。

善后处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安葬、抚恤、经济损失补偿等的处理,称为善后处理。

经济补偿: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统称经济补偿。

生活补偿费: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伤残者所抚养的家属及其本人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偿费,称为生活补偿费。

对死者经济补偿费: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造成的误工损失,抚养人口的生活补偿及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造成的经济开支等费用。

一次性偿付: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本应长期内提供的补偿费(如生活补偿费、医疗费等)一次付清,称为一次性偿付。

医疗费:指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护理费: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经医院同意需护理,所发生的一切护理费用,为护理费。

就医路费:交通事故伤者经事故处理机关和原治疗单位同意转外地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路宿费。

丧葬费:交通事故死者安葬过程中,火化、骨灰盒(棺木、寿衣)等费用,为丧葬费。

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损失落实,且事故当事方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同意善后处理意见,所形成的文件,为调解书。

裁决书:虽然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经济损失落实,但事故当事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机关调解的处理意见,处理机关进行裁决,所形成文件,为裁决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为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代理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监护人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代表人,称为交通事故代理人。

事故结案: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形成处理文件,并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即为事故结案。

事故案卷:全面地、完整地、客观地、真实地记录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全 的交通事故卷宗,即为事故案卷。

事故处理费:事故处理机关,根据事故处理技术业务的繁简,向当事各方收缴的费用,为事故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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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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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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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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