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一、 医疗事故 导致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 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 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 医疗纠纷 问题的主要原因 1、医患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医疗卫生机构的少部分医护人员不能够为病人多着想,而是从医院和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发,较多地考虑医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经济负担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不满情绪。不能互相理解。 2、医患沟通不够、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据相关资料显示,社会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中,大多数是医护人员和患者或家属双方沟通不够,理解不够,一旦产生误解,医患关系马上就有矛盾,导致的医患纠纷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3、医疗卫生机构在对入院患者临床诊疗过程医护人员对患者缺少人文关怀,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着受的病痛,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治病救人是一体的,但医护人员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特别是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活动只强调依靠仪器设备,忽视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家属的病情、治疗上的交流,造成医患关系紧张,最后发展上升纠纷问题。 4、医患纠纷的 申诉 、维权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因素。几年前,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我国就施行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仅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上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仍很难。 5、医疗社会统筹保障体系及有关的法律、 法规 跟上社会发展的进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我国社会全民医疗统筹保险体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医疗卫生行业医患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据相关资料显示,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有健全的全民社会 医疗保险 体制,所有的美国国民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每一个国民一旦有了疾病在医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会医疗保险救助,个人不会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医患间的冲突就很少,也就不会发生医患纠纷问题。 6、是医院和患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单元,医院是公共社会的医疗服务机构,是主动服务,患者是社会的最小单元,是被服务的群体,受被动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矛盾很容易激化。 导致患者死亡这是医疗事故最严重的级别了,院方除了要按照上述资料对家属进行赔偿以外,还应该追究此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问题的。虽然死亡以后涉及到的这些赔偿项目都是固定的,但因人而异计算下来的话,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 赔偿标准 就没办法统一规定了。
病人因医疗事故死亡如何办病人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根据具体的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如果鉴定出是有医生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直接死亡的或者对病患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就构成医疗事故罪。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东一医院用超剂量80倍用药导致82岁患者死亡,院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据相关媒体披露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这位患者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的女儿已经做了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并且鉴定报告指出她母亲的死亡和医生用错药品的剂量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因为医院的医疗事故直接导致了这位患者的死亡,所以这个医院首先就要承担医疗事故罪。虽然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医生应该是救死扶伤的,而不是用救人的手亲自送那些对生活充满期待的人上路。
其实很多时候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我们是很难抉择的,因为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我们相信医院的权威,所以才把病重的患者送到医院去救治,但是医院却并没有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职责,而且通过自己的过失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但是很多时候医院为了息事宁人或者因为法律的规定,他们往往能够逃脱惩罚,最常见的处理措施就是医院赔偿一点钱就了事了。
而且在这个事件当中,笔者认为,医院其实是承担了很多的过失的,因为使用的药品超额的资料并不是一点点,而是超过了正常剂量的80倍。这是一个怎样的概念,这个可以直接把救命药品变成害人命的毒药。而且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医院并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没有对病人进行积极的抢救,反而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让患者痛苦的死去。
一家医院如果都不尊重患者的生命,那么这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不知道,这些医生为什么这么冷漠,明知道是自己出了问题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到底是谁给他们撑腰让他们如此漠视生命,而且如果不是患者给予积极调查,或者医院就会这样不了了之,这个世界上就多了一个枉死的冤魂,希望院方积极补救,给大众一个说法。
误诊导致病人死亡怎么办误诊导致病人死亡的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不仅可以追究医院或者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一医院用药超80倍致患者死亡,医院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广州一医院用药超80倍致患者死亡,医院该承担什么样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的法律责任?
在广州一家医院发生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了一起用药量超80倍导致患者死亡,此医疗事故的发生,主治医生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是医院对此医疗事故的隐瞒维护都会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亦会终止自己的医生职业生涯。对于用药含量超出80倍导致患者死亡我还有以下几点看法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病人死亡 :
一、医疗事故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经调查张女士的母亲因为感冒,咳嗽反复发作前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当时医生就出现没有经过家属同意或者诊断,直接给病人擅自用药,当时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是一个叫甲氨蝶呤的类风湿药物,难道一个感冒,咳嗽就需要用上类风湿药物吗?所以此行为存在违规用药,在使用完药物后患者的白细胞几乎为零。没多久张女士发现自己的母亲在注射一种黄色的药物,向主治医生进行询问,医生表示这是一种化疗药物,此回答让人更难以置信,一个感冒竟然将类风湿药物、化疗药物都用上了,在用药两天后的晚上张女士的母亲去世了。
二、医院对患者用药未告知家属
医院是一个治病救人的地方竟然出现如此大的工作失误,对患者的病况未做详细的了解,就对其用药,而且没有将用药情况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导致给病人用错药,产生了强烈的副作用,让病人产生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此过错主治医生和医院负责领导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整顿、调查相关人员
主治医生,他的盲目用药导致了老人的去世,没用将用药提前告知家属进行商量属于私自用药,医院管理人员,对药物进行管控处理视为失责,出现这样大的医疗事故,有关部门应该整理医院风气,调查所有从业人员是不是都具备医师从业证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吊销从业证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