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天然气行业安全法律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燃气法律法规有哪些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的种类有什么?
按燃气的来源,通常可以把燃气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等。
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我国的燃气供应从上世纪90年代起有了大幅增长。其中,人工煤气供应量经过1990年的大幅增长后,由于其污染较大、毒性较强等缺点,处于较为缓慢的增长阶段;液化石油气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供应量维持稳定;产生相同热值的天然气价格相对汽油和柴油而言,便宜30%-50%,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同时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增长,作为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源,天然气消费获得快速发展。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有关天然气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天然气领域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的法律主要以上游勘探开发和中游管输为主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例如《矿产资源法》中有部分天然气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的内容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主要针对资源开发管理和资源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要涉及天然气长输管道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的安全保护问题。
燃气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规 1《输配及验收规范》 (CJJ33-20)
2《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3《输气设计规范》( GB50251)
4 《采暖与卫生及验收规范》(GBJ242-82)
5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评定标准》(GBJ302-88)
6 《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7 《钢手工方法和结果分级》GB11345
8《钢质管道及质量分级》SY406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0《供电规范》GB50052
11 《建筑设计规范》GB50007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3 《现场设备、焊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14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
15《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6《钢制焊接》SY/T0444
17 《检验方法》ASTM E709
18 《钢制对焊》SY/T0510
19《钢质管道及腐蚀设计规范》SY0007
20 《天然气》GB17820
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2《化工企业装置设计规范》HGJ28
23 《供电规范》GB50052
24《钢质管道及质量分级 》SY4056
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26《天然气计量 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
27《钢制》GB150
28 《现场设备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29 《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0《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9)
31法规 《石油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0)
32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33《天然气》 (SY/T7514-88)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 (2000-8-21)
35《施工现场用具及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98]146号)
36 《(工程)办法》 (1990-08-18)
37 《钢手工方法和结果分级》 (GB1134)
38 《输气设计规范 》(GB50251-94)
39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12605)
40 《钢制》(SY5257-91)
41 《埋地钢质管道设计规范》(SY/T0019)
42 《钢制对焊件》
43 《输气设计规范》(GB50251-94)
44 《石油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管钢管》(GB/19711.1-1997)
45 《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CJJ95)
其它规定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课程》(CJJ51-2001)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天然气安全法律法规 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