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案例分析
保险专家详解交强险理赔案应该注意四大事项
自7月1日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案例分析 的正式实施后,如何理赔引起交强险案例分析 了消费者交强险案例分析 的关注。交强险和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商业险的实施是否引起了理赔手续变化?同样的赔案,是否投保交强险理赔结果有何差异?出险后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带着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保险界有关人士。
截至上周,某保险公司财险北京分公司已经接到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险报案约20起。其中可能涉及交强险赔付的约10起,已知涉及无责赔付的有2起,暂未接到涉及多个交强险.赔付的复杂案件报案。目前所有案件均在按正常流程顺利处理。
案例回放一:7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河北省秦皇岛停放期间被其交强险案例分析 他车辆碰撞,对方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保险公司具有网点多的优势,事故在当地就得到了迅速的解决。
专家分析:根据交强险赔偿原则,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虽然无责,但仍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最多400元的赔款赔偿对方车损。自己的车损则可以从对方得到全额赔偿。
案例回放二:7月5日,一辆投保了“交强险”的小客车与一摩托车相撞。经查,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小客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小客车与摩托车的损失分别为:800元和500元。
专家分析:此案损失虽然不大,但却是一个涉及两个被保险车辆、又涉及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复杂案件,但由于双方车辆都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使得事故双方无需再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而是可以共同得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并得到双方的保险赔款。最后的赔偿结果是,小客车按照交强险的无责财产损失的赔付原则,从保险公司获得对摩托车损失的赔款400元交强险案例分析 ;摩托车按照商业险赔付,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小客车的赔款800元。
专家提醒
交强险理赔四注意
通过以上案例,保险专家提请广大车主注意:
1、异地出险,及时报案。即使在外地出险,拨打报案电话后也可以享受到当地保险公司的快捷理赔服务。
2、一个电话,双重服务。当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时,可打电话发出紧急医疗救助申请。保证受害人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3、交强险,有责无责均赔付。发生事故后要询问、查看对方是否投保“交强险”,因为如果对方有交强险,则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您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的交强险获得一定的补偿。
4、投保同一公司,享受快捷理赔。如果事故双方都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手续将大大简化。而且不难理解您如果选择市场份额大的公司将增加这样的机率。
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主管部门报案。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如是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报案委托书。
2定损修理,解决事故
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即可修理受损车辆;与第三者及事故处理主管部门一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3提交单证,领取赔款
事故处理完毕后,在10日内将索赔单证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4特殊案件的报案手续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派出所或刑警队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登报声明。在48小时内携带个人材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勿必随身带的证明包括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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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车险交强险案例分析 的快速发展目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0%交强险案例分析 ,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交强险案例分析 了重大影响。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每个车主都必须了解一些情况。接下来,我给大家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因驾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元。
维权时间:年12月。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机索赔30万元。为什么一只只花了8万买的狗,最后却增值到了30万交强险案例分析 ?这个损失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狗的主人索赔30万元。
事情应该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开始。老刘(化名)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去送货。在路过鄞州区某小区入口准备转弯时,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同向奔跑。老刘避不开打了它,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了!?"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迅速跑了过去。那时,他忙于工作,没有看他的狗。我没想到狗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老刘负主要责任,老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明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老叶说,他6年前花8万元买下了这只藏獒,当时是一只小狗,但养了6年,已经变成了一只成年藏獒,价格不能用8万元来衡量。他估计这只成年藏獒现在应该值30万元。
由于双方缺乏协调,老叶将车主老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中,如何鉴定这只藏獒的价值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其共遭受损失30万元。他是怎么得到这30万元的?老叶说,当时买幼犬的时候,价格是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是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的增值,增值价格是10万元,三者相加可以获得30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价仅为1.5万元,不应以30万元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藏獒价格为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时不慎。当他所驾驶的车辆旁边同向奔跑的大狗藏獒被提前发现时,他在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右转,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允许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单独外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条例》“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经调查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所以只能参照市场来确定死亡藏獒的价值。根据法院对专门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不一定比小藏獒高。具体来说,普通成年藏獒根据品种、血统、体型、毛色、头门,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藏獒于2008年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藏獒为优良品种,结合原告购买的小藏獒价格和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价格,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藏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损失76000元的70%为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损失和玻璃险有什么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烦恼,一是停车难,二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赔偿烦恼。这里有一些关于停车损坏和索赔的问题,汽车保险会和交强险案例分析 你谈谈。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玻璃、玻璃导槽、亮条和上面的油漆都被什么东西撬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确定损害时与保险公司存在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损失只能单独按照玻璃损害保险赔偿,而曹先生则认为不仅玻璃受损,他的其他损失也要按照盗窃险或车损险赔偿。
经核实,得知曹先生购买了交强险、三通险等各种车险,不包括免赔额险、车身划痕险、单独玻璃破损险、车损险、入室盗窃险等。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额车险,没有免赔额保险,且损害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等车损。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单独按玻璃破碎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
1.这起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救援。保险合同规定,盗窃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已经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次事故,因为盗窃、撬窃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实际上,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实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这种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所以 车灯 或 后视镜 的单独破损是免责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损是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才由汽车损坏保险承保。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盗窃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将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汽车停车场,交由停车场保管。停车场把“取车证”交给了司机。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偷了,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车是在他的停车场被偷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证明未能破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保险赔偿金。同时,某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股权转让书,将车下32万元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底损失32万元。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因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 .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2.车主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还出示了“取车证明”。虽然没有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保管费只在取车时收取,车辆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因停车场存放不当,某科技公司的车被盗,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责任应该由其启动单位的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价值评估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2.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然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付款吗?1.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32万元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内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标的下获得价值32万元的赔偿。此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底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多余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车辆被盗时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收取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示了“取车凭证”,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盈利的经营单位。因此,根据《合同法》,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实践中,很多停车场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往往要求先停车再收费,每月的车辆入库也只会在月底收费。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就像本案的结果一样,最终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启发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索要车辆保管证明,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为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收储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凭证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其次,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应要求停车场出示被盗车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到被盗现场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中,驾驶员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该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此时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记录相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恢复准备。车辆被盗后,应当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车辆被盗之时起算。如果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后仍不采取行动,就丧失了诉讼的胜算,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积极向第三人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交强险赔偿案例有哪些?根据交强险的赔偿法范围还有赔偿金额来看交强险案例分析 ,最高的时候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近110000的保险金额,再加上进行的医疗还有精神赔偿,这样一笔钱对于受害人和家属来说是一种安慰,同时也能够尽快的帮助缓解受害人家庭和肇事司机之间的紧张气氛。
交强险理赔案例一交强险案例分析 :醉酒驾车不理赔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仍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根据相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理赔案例二: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交强险案例分析 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责任。
交强险理赔案例三:交强险变更,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理赔案例四: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问题解答
【问】什么时候用到交强险呢?
【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在发生车祸之后一定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报警,安抚伤者,保护现场,因为你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警给你的定性,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说事故之后逃逸,强险也不会赔付。
【问】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多呢?在什么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问】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可以吗?
【答】(一)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强险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就是说,二手车在买卖后,交强险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这种情况,是可以不办理交强险的过户。
(二)若没有交强险没有随车原则,即不会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新车主在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定不要忘了将交强险更换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赔上的麻烦。 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2019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院应当支持此诉讼要求交强险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额度分项额度内赔偿交强险案例分析 ,然后向侵权人杨某某追偿。
交强险案例分析不能赔付交强险案例分析 ,司机是被保险人交强险案例分析 ,不包含在第三者内。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交强险案例分析 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交强险案例分析 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交强险案例分析 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以上3条都属于责任免除项。
交强险实质上也是三者险,所以一样不能理赔。
另外还要注意车上人员险,这种情况也不能做车上人员险赔付。因为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也属于责任免陪项。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三种不赔的情况● 交强险赔偿标准及范围
交强险的赔偿有责任限额交强险案例分析 ,第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第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第三,参照交强险案例分析 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又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
1、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只有2,0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
案例分析:事件中的司机负全责,可怜被撞飞的孕妇和她的家人。
2、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只有1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1万元。交强险案例分析 我看到这个瞬间感到人的生命真TM不值钱,但从中发现,遵守交通规则对车主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案例分析:电瓶车男子涉嫌撞红灯,小车司机在事故中是无责的,但按照交强险的规格,电瓶车男子的家人将可以最高得到1.21万的赔偿,至于小车车主给多少,得看TA对受害者家人的情况了。
● 以往三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现在只剩一种
车主交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偿吗交强险案例分析 ?可以很肯定的回答,不是。在2012年12月21日前,出现下面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内道路变化的情况,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析》在2012年12月2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醉驾、毒驾、没取得驾驶资格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法院支持交强险给予受害人赔偿。
一、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驾
案列分析:CRV车主醉驾并撞飞了摩托车上的两个人,造成重伤,CRV车主负全责。就算车主被定性为醉驾,因此根据新政策交强险也应给予赔偿。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视频中的面包车被认定为全责,而且是故意造成的,根据新政策交强险也应给予受害人赔偿。
二、不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案列分析:虽然这不是发生在国内,但如果在国内发生类似的案例,由于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交强险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 总结:
交强险只是众多保险中强制的一项,比如还有第三者险等,它最大的作用是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可以肆无忌惮的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不用付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谁的责任,相信大家都不愿意,安全行车,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