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交警
嘉兴一男子黄某诉交警 ,因骑行非机动车上路没戴头盔黄某诉交警 ,被交警罚款20元。该男子不仅没有承认错误,反而不服处罚,于是将交警支队告上黄某诉交警 了法庭。
据报道称,该男子因在路上骑行未戴头盔,而受到交警罚款处理20元。男子表示不服,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处罚,并由交警支队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别陈述。该男子称,他所驾驶的电动助力车是非机动车,不戴头盔并不违法。同时该男子还出示了之前新闻报道的截图,截图上显示新闻称公安部权威发布电动助力车和自行车不强行要求戴头盔。该男子认为,嘉兴现行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应该以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
但是交警支队反辩道,《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已开始正式实施。这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律并没有冲突,而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应该按此执行。同时,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没有对非机动车戴头盔做强制性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的前提下,浙江省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管理。
法院根据二者提供的陈述,最后判决被告胜诉。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法规的应用也十分到位,没有不当之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观这个案件中的金额,里外里不到百来块,有这个功夫打官司,不如多看看新闻,学习了解当地的地方新政。同时,现在国家也推行“一盔一带”,旨在保障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现在虽不是强制执行,但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没有佩戴头盔导致的。头盔是行车路上的一道安全保障,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嘉兴被罚款又把交警告上法庭的男子现在怎么样了?他被法院驳回了诉求黄某诉交警 ,支持警察对他黄某诉交警 的罚款。当时在2020年7月1日,当事人黄某在唐山市驾驶电动车在路上行驶,被警察抓到处于20元的罚款。在被警察罚款了之后,黄某觉得警察的罚款不合理,不接受这个罚款。于是就将交警支队告上了法院。他声称,自己驾驶的是电动助力车和共享单车一样,是非机动车,所以不戴头盔的话并不犯法,声称交警处理的这个事件是不正确的。
被告人表示,因为2020年1月7日的时候,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上面明确表示,如果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的话,有关地方法规是有效的。而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但是如果结合浙江省的相关地方法规的处理办法的话,可以实行地方法规的。
所以黄某骑的电动车,他是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而且与共享单车的性质不相同。之后法律判决,原告人黄某应该交相关的行政罚款。因为证据充足,而且法规处理的正确,驳回了黄某的申诉。目前人们在驾驶非机动车的时候也要戴头盔了,其实戴头盔,没有什么坏处。
他可以防止我们在路上行走的时候,头部受到了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头部,所以法律在出台这一项政策也是有理有依据的。我们在路上驾驶非机动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因为黄某诉交警 你的车子比较小,而且质量比较小,和其他的小轿车、大车相比较的话,是微不足道的。
在当我们遇见这些车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紧急避让。不要走大车的通道,要走非机动车通道。不然的话,警察找上黄某诉交警 你,可是要罚款的。其实像黄某这样,对自己进行维权并没有错误。但是他却为了20元的罚款,将警方告上法庭,这次这些损失对他来说可比20块钱还要多。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新模式,交警上路进行访评,市民表示理解支持去年11月1日起黄某诉交警 ,东莞交警试行新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模式黄某诉交警 :对“人无伤、车能动”、能够作快处快赔处理的轻微事故黄某诉交警 ,交警将不再派出警力到事故现场处理。试行新模式首日黄某诉交警 ,记者跟随东莞交警部门走访路面发现黄某诉交警 ,虽然有个别司机在发生轻微事故后,对快速撤离的规定表示“蒙圈”,有的甚至没留意110接处警系统发送的手机指引短信,但受访的市民和司机对轻微交通事故新处理模式均表示赞同支持。
担心定责不明晰 有司机选择等待交警不挪车
下午4时许,交警接到市民报警称,位于南城的国际航空港对开的东莞大道辅道上有两车发生剐蹭事故。然而,事故车辆原地占道约超过20分钟,迟迟不挪车,一度造成附近路面出现小范围阻塞。
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到场后,迅速指挥两车司机撤离至安全地带,短时间恢复了路面交通。涉事车主黄某向民警表示,自己在变道时与网约车司机李某的车子发生碰撞,事后他第一时间致电车险公司,随后又报警请求交警到场处理。“保险公司那边告诉我将车撤离到路边,我不放心定责问题,就让它留在原地。”黄某认为,自己这么考虑很周全,也有利于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了解事故经过后,民警现场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直至民警提醒,黄某这才后知后觉发现自己报警后,110接处警系统早已迅速发送短信指引撤离。他既没听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也未能及时留意短信提醒。对此,民警当场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黄某认识到自身错误。
不用交警到场 就能进入快处快赔
接近下午6时,南城袁屋边社区某巷道里发生一起轻微碰撞事故。司机陈先生启动车辆过程中,刚打方向盘没多久就与后方来车发生了剐蹭。记者跟随交警赶到现场时,他和另一位涉事司机正在商讨保险理赔事故,同时,两人听从110接警人员的指令,将车移动至不阻碍交通的地带停放等待交警。
交警当场对当事人进行访评,并向两位司机宣传新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模式。陈先生表示,自己通过东莞交警微信和提示短信已知道轻微事故的处理程序,报警后也接到110接处警系统提供的指引操作提示。他表示很支持交警对轻微交通事故的新处理模式,不会造成堵车,还保证了当事人的安全。
不过,在夜间高峰期遭遇轻微事故的周小姐,却采取出不同的做法。周小姐告诉记者,她在变道过程中不慎发生剐蹭车辆,随即她便致电车险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附近警保联动的保险引导员很快到场,为事故涉事双方协商定责和理赔事宜。由于周小姐未按指引将车辆迅速撤离到安全且不妨碍交通的位置,而且造成现场小范围缓行,交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轻微事故处理新模式进行宣讲,周小姐接受批评,并对交警的新工作模式表示赞同。
事故警情有民警跟进 当事人不必“干等”
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胡建涛告诉记者,在新模式试行首日,个别司机还不清楚遭遇轻微事故后,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快速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方,或直接前往就近的快处快赔点处理。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交警部门会按照110的指令,及时联系当事人做好后续处理工作。”胡建涛提醒广大参与交通的驾驶员,遇到轻微交通事故不要只懂得“干等”,这么做不仅容易引发交通阻塞,也极易引发二次事故。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按110指令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将依据《广东省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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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参考写
关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华平黄某诉交警 ,男黄某诉交警 ,出生于1962年,汉族农民生活在冠县清水镇姚幸村。
律师:格润民,东昌府坚实黄某诉交警 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邢天华律师事务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工作者的
被告的: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祁祥,市长。 ,
律师:松树峰,冠邦律师事务所的。作者:
检察长:主任闫如亏冠县清水镇司法,人民的政府。
原告姚华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原告姚华平本法院提诉讼。案件受理后,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姚华平格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松树丰,燕如悝到庭参加诉讼,现在是结束的情况下,代理商已经被听见了。诉讼
原告姚萍说:1998年5月初农历队为首的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出管总支部书记冯起义,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都学功和姚明线指向原告家里无大人,被告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程序,并也没有确定自己,强迫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车??离开,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在现金的工具箱内和所有的工具10,000美元,这么远是没有。
被告辩称:被告不能否认的事实,平遥拖拉机扣押了原告,但原告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赔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劫持冯起义原告拖拉机,李维汉,杜泽华杜通行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扳手钳子,没有现金。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3),(4),以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现金;(5)原告的拖拉机都学功家; (6)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的通过。原告的证据,被告提出异议:代理原告向被告在拖拉机。向法院提交了在相同的时间了下列证据:(1)(2)(3),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抓住拖拉机。
经法庭质证辩论,及早确定1998年5月原告姚萍拒绝支付的农业夏征费,被告冠县清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扣留了原告的拖拉机回家的人杜学工,后被告更多的时间通知原告农业夏征的手,拖拉机开走。在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允许原告的拖拉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原告姚平拖拉机的附件。被告冠县清水镇政府的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五月初的1998年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原告坪尧农业夏征费为由,强行扣留原告姚平拖拉机杜学工学校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支持。现金万元原告诉工具箱中。没有证据不予采信。 (二)第54条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订单3,4,判断如下:的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华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制通知书后五天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的拖拉机返回。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对判决提出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给法院的请愿书之日起的判决,服务,根据对方的副本,上诉聊城市,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嘿菌
判断:徐强
代法官:章七丰
12月22日,1999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秘书:章鞘舴
检察监督的应用程序
申请人:姚华平,聊城冠清水镇姚村
答辩:关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关县公安分局跃起项抢劫案件进行侦察的文件或书面通知,答复,申请人不文件中。
事实理由如下:
申请人2010年2月26日的一封挂号信的形式关于乐齐翔抢劫的投诉信发送到关县公安局的消息号:XA 1650 6719 9 37有没有注意到黄某诉交警 我不予立案。要起诉内容如下:
苏:姚男,姚行,聊城冠县清水镇,村
被告:
1,乐齐翔现任关县民政局局
>冯起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起义的小队成员的带领下其他
控告事项:1,请求的关县公安局调查跃起,香,冯起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被告人拖拉机,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告的人,以弥补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投诉或由于其他对象被洗劫一空的拖拉机。
事实理由:1998年5月初的月球(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上十点半左右,跃起项指控,冯起义为首的阵容,聚集了超过非法入侵起诉人的起诉人不成人,不产生任何文件和程序,并没有确定自己的,他们唯一的未成年人及苏(苏游儿子姚金庭)实施物理胁迫和暴力威胁,力原??告向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被盗,非法占有原告的拖拉机, 10,000美元的现金里面的工具箱和工具,还没有被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被控人是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抢劫,”刑法“的部分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爆窃”263第一款,按照本条的规定应不超过10年监禁,终身监禁或的死亡惩罚,一个罚款或没收的财产“,根据以的刑事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在八十-7个(3)(C)的最高刑罚规定超过了十年在监狱里,经过十五年;“因此,的情况下期间都还是起诉,希望公众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调查的刑事指控入室行窃责任。
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关县在山东省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作为证据。161“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行终字第57号聊天。这个判决没有发表
行政违法行为!首先实例的判决,表示“医院认为,1998年5月初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政府的原告姚华平拒绝支付农业夏征应在地上,被迫原告姚华平拖拉机扣押至都学会成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后的判决表示为”第二次判决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扣押的原告瑶族华平拖拉机强制性行政行为。表示,“法院认定, :5月1日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外,一九九八年农历上诉人姚的单位拒绝支付的农业夏征的理由,强行扣留了上诉人姚拖拉机可以被识别的杜学功家,其实行政行为是不的罪行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退还被上诉人检获的拖拉机。 “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强制行为应被理解为凭借其行政权力对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负责人,所以这两个判断是很公平的,至少确定了一个事实,乐齐翔抢劫 - 犯罪”,而不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行政机构不能听到他的刑事责任!但是,人民法院应主动被转移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调查跃起翔等人的犯罪事实!至少对诉讼时效的法院还没有移交,因为平遥越祺祥责任是要举行,根据“刑法”第88条,“提出了控告,并应被视为未经公安机关调查作为一个私人刑事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翔等人说起过!
总结,根据第84条,第3,刑事诉讼法,“公安,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报告,投诉报告应该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规定,冠县公安局还没有给我回,没有通知我,不予立案!我们期待到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规定,对律师的监督,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调查,或给我一个解释!
此致
南宁一男子酒驾上高速被查,慌不择路弃车躲进路边草丛5月3日晚黄某诉交警 ,泉南高速南宁东收费站附近,一驾车男子涉嫌醉驾被交警拦截。没想到,男子竟然趁交警交接工作黄某诉交警 的间隙,弃车躲进了路边深草丛中。
当晚11时许,在泉南高速南宁东收费站出城方向,一辆小轿车行驶在大车通行道。这个异常行为引起了交警黄某诉交警 的注意。执勤交警随即上前查看情况,并用快速筛选酒精棒,检验驾驶员是否涉嫌酒驾。驾驶员黄某刚一吹气,快速筛选酒精棒就不断闪烁红光。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介绍,执法过程中,黄某看到执勤交警在跟同事进行工作交接,他拔腿就跑。一分钟后,执法交警转头一看,发现刚刚站在身后的黄某不见了。这一情况被在一旁等待处理违法行为的另一名车主发现,这名车主告诉执勤交警,黄某跑进了路边的草丛中。
路边的草丛高且茂密,里面还有一些坑洼,人趴在低洼处,再加上夜色与杂草掩护,踪迹全无。交警拿着手电筒和其他值班人员在四周找了起来,还不断喊话进行劝导。几分钟后,黄某才从草丛里走出来,跟交警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目前,黄某涉嫌醉驾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这些法律成本不可不知酒驾的危害,很多新老司机都看过不少,酒驾的成本,每个人都应该看看,对于酒驾行为交警的态度是黄某诉交警 :决不允许!
拒绝酒驾,安全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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