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为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 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他人护理。
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怎么评残的申请 工伤伤残鉴定 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的程序一般为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 工伤 申请认定表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 工伤鉴定 。 因工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 律师 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 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业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伤者必须凭与企业签定的 劳动合同 ,证明自己与企业的 劳动关系 ,才可以办理工伤鉴定。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一式两份,自己手中留一份。这样在出现以外纠纷时,才可以有所依据,通过正当途径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受伤劳动者进行评残,可以说是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了,毕竟需要据此才能知道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是怎样的,从而确定具体的 赔偿标准 。
最新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一、最新工伤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是怎样的 一级 伤残鉴定标准 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 伤残 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医疗费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 工伤赔偿标准 是怎样的? 1、一至四级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 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 劳动关系 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 退休 ;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 工伤 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 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工伤要分实际的伤残等级的,一般分为实际,伤残程度从一级开始降低,劳动者只有在 工伤认定 得到结果以后,用人单位才能确定该怎样进行赔偿,一般赔偿项目包括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了伤残补助金, 医疗费用 ,还有误工费等,都是可以申请赔偿的。
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
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以下是详细介绍!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工伤评残怎么评的 :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5—6级;
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
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残情的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工伤评残的程序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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