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存在质量问题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可以视情况不同,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但消费者未使用,合法权利未受到损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维修。二、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具体可以投诉到消协进行处理。
食品质量问题怎么赔偿【法律分析】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如果在超市买到质量有问题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的食品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消费者可以携带购物小票和食品去超市进行协商。并要求按照价格的3倍进行赔偿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诉求。并且也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去消协投诉,要求涉事超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例如工商等。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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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退换货制度转载
退换货制度
1.顾客在收到商品三天内,没有投入使用,对所购商品不满意,保证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其它商品。但如果该商品受有关授权许可协议约束,将按该商品的授权许可协议规定条款办理。
2.顾客签收日期超过三天的商品,如果商品质量符合说明书(包括网页上说明)和厂商质量保证的要求,不能进行免费退换。
3.顾客在西部网上商城订购的商品,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不能使用的质量问题,符合质量保证要求条款的,可以直接退回或免费更换。
超过商品保修卡说明的保修期限,金泉公司将协助解决质量问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顾客承担。
4.顾客拥有商品用户卡、保修卡中所明确注明的顾客拥有的权利。.凡是要求退换货的商品,必须有金泉公司开具的发票及发货单,所退换的商品必须外包装、配件及使用说明书、保修卡齐全。
6.如果金泉公司没有按照顾客的要求及时送货,或者在送货时因送货员问题引起顾客有不满,顾客有权拒收。
7.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顾客不能享受免费退换货:
产品曾受到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非正常使用、非正常条件下存储、暴露在潮湿环境中、暴露在温度过高或过低温度中、未经授权的修理、误用、疏忽、滥用、事故、改动、不正确的安装、不可抗力、食物或液体溅落、产品的正常磨损等。
因客户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客户自身原因而造成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由客户承担。
金泉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顾客关于金泉公司商品缺点或者不足的通知。
发票丢失、涂改或损坏。
产品并非由金泉公司提供。
明显的人为损坏。
所有有关商品的使用、维修及维修服务地点,请客户参阅商品使用说明及维修说明。
8. 任何关于商业性或某种特定用途的适用性,隐含退换条款,都仅限于下面列出的情况下,对偶然发生的或随之而来的损坏或预计得到的利益或利润以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或损害,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产品导致的工作停止或相关的损失和损坏等情况不负法律责任。
莲山课件 原文地址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
在超市里买的东西质量有问题应要求怎样的赔偿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的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扩展资料
消费者求偿主体的确定
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超市质量问题退赔制度 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直接、间接与多个经营者产生利害关系,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中间商,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值得指出的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现象,在当前还时有发生: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而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时,售货员(甚至商场管理人员)还嚷着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仿佛理直气壮,其实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消费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让。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对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和固定了销售者、生产者的赔偿义务。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其他情形的赔偿主体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