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 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面部有≥8 cm² 或三处以上≥1cm² 的瘢痕;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发声及言语不畅;铬鼻病有医疗依赖;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肺修补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膈肌修补术;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食管修补术;胃修补术后;十二指肠修补术;小肠修补术;结肠修补术;肝修补术;胆囊切除;开腹探查术;脾修补术;胰修补术;肾修补术;膀胱修补术;子宫修补术;一侧卵巢部分切除;阴道修补或成形术;乳腺成形术。
九级伤残最新鉴定标准及赔偿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会结合受害方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司法鉴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对于九级伤残是由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二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