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立法精神上看,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能仅以其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商品或服务可根据不同主体的主观需要实现不同用途,应以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质来进行认定较为合理。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品,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购买者的购买目的,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认定。此外,该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证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应认定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赔偿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一般应当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然后增加赔偿的金额应该为消费金额费用的一倍,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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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质量有问题怎么要求补偿商品质量有问题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买到产品不合格可以索要几倍赔偿嘛?是产品三倍或十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的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关于出售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卖家和厂家各如何承担责任一、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发生的责任有两种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一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违约责任,如购买的热水器不具有制热功能等;另一种产品责任,就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包括产品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购买的热水器突然爆炸(足以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使使用者受伤,其他物品也受损(侵权责任),这种情形在民法上又叫叫加害给付。
二、关于产品责任,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我国现行法有诸多立法文件,从立法早晚依次有,《民通》第122条,《民通意见》153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45、46条。
三、下面详细说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就是你据以判断的规定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了)
(一)对外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受害人可以将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选择一个单独诉讼,此时法院可列另一个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内部责任划分(也就是对受害人赔完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是二人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外赔完受害者(受害者可随便选哪个要求赔)之后,(对内)销售者只有在有过错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及供货者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其他都由生产者承担责任。
这样你应该清楚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是归责原则,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责任的承担问题,其具体概念和相关知识可搜索百度百科)不是同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归责原则,也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除侵权责任外还有违约责任,这都是民事责任,此外还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商家出售不合格商品索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