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了经济损失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个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损失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是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应当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公司财物损坏,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公司有明确的损坏财物赔偿制度,则按制度规定赔偿。公司发放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出现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社保和档案的迁转等。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的约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公司的损失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情况不在少数,单位应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对劳动者加强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源头上预防经济损失的发生。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及赔偿方式。由于现阶段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弥补立法的缺失,一旦发生争议,该约定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 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 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 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 及数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实发 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 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