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河北省工伤九级赔偿清单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九个月工资)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月工资×9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河北省在岗工资×14个月):6314.58元14个月=88404.12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北省在岗工资×6个月):6314.58元×6个月=37887.4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月工资×停工留薪期限
5、住院伙食补助:住院天数×30元/日
6、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住院实际天数
7、交通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
8、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的下列费用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河北9级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九级赔偿清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九个月工资):月工资×9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河北省在岗工资×14个月):6314.58元14个月8404.12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北省在岗工资×6个月):6314.58元×6个月7887.4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月工资×停工留薪期限
5、住院伙食补助:住院天数×30元/日
6、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住院实际天数
7、交通费:根据票据实报实销。
8、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的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保留劳动关系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21年河北省工伤赔偿项目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一、医疗费。二、康复费。三、伙食补助费。四、交通食宿费。五、护理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的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河北省工伤赔偿明细 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河北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河北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