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
地址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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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0574)877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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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住 所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虹桥巷44号
法定代表人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陈君芳
机构负责人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陈君芳
电 话:(0574)87702345 传 真:(0574)87702345
邮 编:315040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33020500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
宁波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伤残鉴定需要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0574-83865510。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受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扩展资料: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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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宁波市司法局公示,宁波市具有鉴定资质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邮编:315040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电话:13819800698 83870571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40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01
负责人:孙德龙 电话: 15824228188 27727887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邮编:315300
地址:宁波市新城大道南路164号虞波大厦六楼西侧
负责人:杨晓东 电话: 13906622099 63917218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20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电话:18906618822 87702345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5、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010
地址:宁波市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电话:13806632390 87200890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6、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201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高树贵 电话:13777201058 86690920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7、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032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日兴房11号
负责人:秦天星 电话:13967884913 87582311-8108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500
地址:宁波市奉化市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电话:13805831277 88580152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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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受伤后住院治疗时,若发现住院登记、病历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院方纠正,否则工伤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保管好就医病历,如果没有初次就医病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若病历被用人单位拿走,可向就医的医院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总之,没有病历,工伤认定申请无法进行。
伤残鉴定机构电话多少?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电话。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提交下列材料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慈溪市伤残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他材料。
二、鉴定等级
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扩展资料: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