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正规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的 滴滴打车 都是会买保险的。出了事故, 保险公司 会赔的,但是如果是黑车那可就不一定了。
随着滴滴打车软件的普及,因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相应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因四种情形而不同。
●鉴于目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法院对相关案例尚未出具指导性判例,广大打车用户应秉着审慎的态度,意识到网络预约打车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车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分散风险。
近年来,因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对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所了解。
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
出租车模式: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
这种出租车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
这里,由于滴滴平台未在出租车模式中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为出租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下从驾驶员与公司的四种内部关系进行逐一梳理:
(1)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利润上交给公司,驾驶员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因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职务行为自身受损或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发包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责任。
(3)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因利润归实际车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统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实际车主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另外因被挂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最终按照协议规定追偿。
(4)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参与经营。这里,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关系,首先应由雇主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出租车公司再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
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种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私家车主的车辆信息匹配。私家车车主与乘客根据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私家车主向乘客提供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费用归私家车主所有。
滴滴平台未在快车模式进行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向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按损害发生中的具体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乘客应当明确认识到,私家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乘客也应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私家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从保险赔付方面看,快车模式中,私家车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此类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驾车人在滴滴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顺风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由于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的方式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对有偿顺风车拒赔或少赔。
专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此种模式,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车软件在其APP客户端的“专车使用条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损的风险之外,他还需承担下述风险,即: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时就车辆损伤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对驾驶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就驾驶员受损,都需承担责任。
显然,专车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将诸多责任加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专车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构,源于滴滴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出如此架构。滴滴平台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与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运营资质的汽车,另一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适格的司机,而滴滴平台的优势是拥有一个具备强大用车需求的用户群。而乘客支付的车资,则由四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车出租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滴滴平台。
但是,滴滴平台不可能完全将乘客乘车时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撇干净。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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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坐滴滴打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谁来赔偿?司机吗?
正规的 滴滴打车 都是会买保险的。出了事故, 保险公司 会赔的,但是如果是黑车那可就不一定了。 随着
乘坐滴滴快车出交通事故怎么索赔
滴滴平台已经为车主和乘客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滴滴索赔
滴滴快车出交通事故后,如果乘客受伤,滴滴会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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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滴滴打车出行发生车祸了,乘客要去怎样维权
你好,可以起诉相关肇事者承担责任。建议报警,让警察认定事故责任
我坐滴滴快车出了车祸,滴滴公司要赔偿我吗
个人觉得,应该是可以去主张 一些经济补偿的吧, 因为 存在连带的责任与法律关系吧,
出租车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进行索赔楼主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的赔偿问题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不属于道路事故引发的赔偿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而属于出租车违反合同引发的赔偿!
楼主只需向LP乘坐的出租车的司机和出租车公司进行索赔!
楼主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如下:
1、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以医院票据为准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
2、继续治疗费用:以医院的诊断为准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
3、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4、营养补助费:各地计算方法不完全一样;
5、护理费:各地计算方法不完全一样;
6、误工费:按实际收入计算,以实际误工天数为准;
7、财物损失: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8、精神抚慰金(就是楼主提到的“极度痛苦费用”);
9、亲属因此事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以票据等为准;
另外,楼主认为所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前边说了,楼主LP遇到的是一个违法合同引发的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当事各方(司机、出租车公司、楼主LP)协商,只要能达成一致意见,怎么赔偿都行!
至于楼主提到的工作损失,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予支持。
补充答案:
没错!楼主LP只能向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
至于他们去向另外一个出租车索赔,那是他们的事!
这是两个法律问题:
一个是两辆出租车发生事故,引发的赔偿,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畴,这一赔偿和楼主LP毫无关系!
另一个是出租车没能将楼主LP安全的送到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违反了《合同法》,应该对楼主LP遭受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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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了事故在不违法驾驶时,保险公司是可以在保额内全部赔偿。第三方人员受伤需要有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三者不计免赔。
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双方应由强制三责险承担的部分,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你和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第三者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
不计免赔险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车险商业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将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采取一定的责任免赔率,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商业险含以下不计免赔险:
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
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
盗抢险不计免赔
车上人员不计免赔(司机、乘客)
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
自燃险没有不计免赔
交通事故致乘客死亡如何赔偿?一、案情 2002 年 7 月 29 日下午 5 时许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浙江省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汤发根驾驶中巴车从停车位开往发车位时,因操作不当,车速突然加快,未能采取断然措施,致使车辆冲上台阶,将已经进入检票口在人行过道上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的两人冲撞挤压至墙壁上,两名被撞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2 年 9 月 19 日,肇事驾驶员汤发根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莲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事故发后,当事方垫付了抢救费,并给付了受害者家属 50000 元赔偿金。受害者家属对这一赔偿结果并不满意,便一纸诉状将车站方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在这一案件中,车票是至关重要乘客被撞怎么多赔钱 的证据,能否提供车票直接关系到本案赔偿的性质,从而直接影响到赔偿的数额。可事故发生后,谁都没有注意到有没有车票。由于原告方未能提供车票,针对客运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唇枪舌战,各抒己见,互不让步。关键在于两种不同法律的适用,对受害者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的差距是非常悬殊的。就本案来讲,适用不同的法律,死亡赔偿金相差一倍。 2003 年 1 月 3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青田茂源有限公司自愿分别赔偿两名受害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扶养费、交通费、抢救费等各 8 万余元,并额外补偿两名受害者家属各 2 万元;丽水市客运东站方分别补偿给两名受害者家属各 2 万元。 二、 受害方不能提供车票,客运合同能否成立?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购买车票、交付车票并不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况且,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车票是有客观原因的,即当受害人被撞击后,在场的人都急着把人送去抢救,当时场面混乱,车票很可能在当时弄丢了。此外根据证人证言,证人与受害者是买票乘这辆车的。即使没有购票,当时他们已进入检票口,到了上车的人行过道,这说明车站当时是许可他们进站上车的,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默示的合同关系。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双方已存在着一个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成立,则按照《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已经从地方性法规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旅客运输中的乘客是消费者。该办法第 19 条规定:“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 293 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原告没有提供客运合同成立的依据(即车票),故不能根据受害人已通过检票口,就推定其已购票。 受害者死亡原因是因汤某过失犯罪行为所致,肇事是突发性的,作为丽水市客运东站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控制,车站与受害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并非原告方说的车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缺陷造成的。故原告让被告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作为第三人的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也认为,受害者与他们公司显然不构成客运合同,原告只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追究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律师评析 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或消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运用及责任的承担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确定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案件调解结案是双方协商让步的结果,对有关责任法院并没有去裁决认定,但作为一个 非常新颖而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首先在确定原告消费者身份资格上就是一个问题。试论一个自然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才能称其为消费者呢,还是在特定场合准备消费的过程中就可视为消费者?本案原告没有车票,但在车站候车厅外被撞,其身份确定本身即存在很大的争议。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确消费行为,但在特定场合 , 特定条件下,是否存在一个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问?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去处理?虽然在现有证据上看,原告没有车票,不能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在车站候车厅外这么一个特定的场所里,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一个“准”消费者(这一说法也许并不很恰当)还是存在一个先合同,也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当然这在法律上会有争议,但用这一理念去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情理上 ,都更符合案件实际,也便于案件的处理。案件的最终调解成功,就是贯彻这一理念的结果。 我们的法律体系正越来越完善,很多法律都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公民的同一个权益。像这个案子,主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由于不能确定案件中受害人是否购买车票,所以不能轻易认定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尽管当事人可另做约定或依交易习惯,但对于丽水客运东站这样规模的车站来说,不能就只要一进入车站合同就成立。因为它可能并不阻止如送客者和打听车次、观察车况的人进入。消费者身份的确立并不以购买为条件,就像人们在商场不购物而受伤,仍然可作为消费者要求赔偿一样。受害人家属选择《消法》提起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受害者家属的行为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