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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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车陷大坑
凌晨3点半,因施工道路没有警示牌,一辆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掉进直径2米的深坑,所幸无人员受伤。司机雷师傅在等待8个小时后,市政工作人员终于帮助其将车拖出。
事发北土城西路与马甸东路交叉口西南角。昨天上午11点半,司机雷师傅仍等在路边,他驾驶的出租车车头扎在坑内,车尾部高高翘起。前保险杠和底盘不同程度受损。
大坑直径约2米、深40厘米,旁边放着两块施工用钢板。附近柏油路面均有施工痕迹,未见道路施工警示牌。雷师傅说,凌晨3点多,他正从北土城西路右转,突然感觉“咯噔”一声,车身整体向下沉了一下,掉到坑里了。
临近12点,市政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称现场未见警示牌,可能是因为附近车主停车时将锥形筒移走。此次事故市政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下午1点左右,事故车被移走,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道路施工未警示出租车陷大坑
道路施工没放警示牌造成严重受伤,施工方该怎么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为施工方没有放置警示牌(夜间还必须有警示红灯),导致当事人造成鼻梁骨粉碎性骨折和嘴唇挫伤的严重后果,施工方有明显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处理起这种事来一般都较难,主要是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当事人必须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如人证,现场照片、医院诊断等,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持收集好的相关证据链,到人民法院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赔偿多少钱?因为个案和个案不同,具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给你进行估价,但你可以依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自己进行计算,来确定具体赔偿的数目。
附:《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网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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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路上查车没摆放警示标志,算不算违章?路政路上查车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没有摆放警示牌的标志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我认为这是属于一个小失误,并不属于违法。
路政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指挥交通,没放警示牌,结果被车撞死了,该怎样划分责任有谁规定过指挥交通人员必须放警示牌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的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又怎么能够根据“撞死了”三个字来评判责任问题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胡闹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
因修路没有任何警告牌摔成重伤谁的责任修路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不能通行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或有通行危险应当有显著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的警示牌。没有警示牌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也没有通过其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他有效方式告知的,造成通行者遭受人身损害,施工方或公路管理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事是民事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对方不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
道路施工没有警示牌占用车道发生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修路没放警示牌是路政全责吗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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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马鞍山博望区法院近日调解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当庭给付原告徐某赔偿款3.5万元。
2014年1月,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到田里干农活途径一大桥工地时,连人带车翻入大桥施工单位开挖的土坑内,不省人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索赔未果,徐某将施工单位告到法院。
庭审中,双方分歧很大,徐某认为施工单位开挖的土坑没有及时填平,又未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致其跌入坑内受伤,应予赔偿;而该施工单位认为,徐某跌入坑内是其不小心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施工方要在开挖的土坑周围摆放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看护,警示标识应该醒目且在夜晚被灯光照射时能反射强光。如此,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方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未设警示牌致人损害 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