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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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做伤残等级鉴定至少需要以下材料: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2.所有的X片子,3.交通事故认定书,4.出、入院小结,5.被鉴定人身份证。
宁波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伤残鉴定需要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联系电话:0574-83865510。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受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的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扩展资料: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职工工伤认定
余姚哪里可以做工伤鉴定工伤认定程序: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宁波在哪里做伤残鉴定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联系电话:0574—8387057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联系电话:0574—8770234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负责人:孙德龙
联系电话:0574—27727887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联系电话:0574—872699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5、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负责人:龚正法
联系电话:0574—6391721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6、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负责人:秦天星
联系电话:0574—87582311—81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7、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胡珍玉
联系电话:0574—26302582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奉化区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联系电话:0574—8864610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
扩展资料: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司法鉴定机构黄页
宁波那里有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根据不同的性质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类型也不一样。工伤是需要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办理的。而侵害事故伤残鉴定是需要 由司法机关开具委托书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
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地址:
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福明路769号2楼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槐树路36-5号宁波中远物流大厦6层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01室
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兆龙路
天童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松竹路2号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新城大道164号虞波大厦6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余姚伤残鉴定机构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