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人犯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可以作为减轻处罚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的依据。但是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能否作为免予处罚的依据,还要根据涉案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这与其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他同案犯没有到案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在审理时除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了应考虑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还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 对于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次数问题,审判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一次性的民事赔偿诉讼。很多人认为法院只能对民事赔偿进行一次性的审理和判决,认为这样有利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要求被害人只能一次性地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和做法有违法理,不切实际。首先,法律并未有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只能一次性提出和审理的规定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其次,这种做法限制了被害人的诉权,使被害人不能选择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去行使赔偿请求权,不利于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是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相违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先后知被害人有以上选择起诉方式的权利,然后根据被害人的选择结合案件进行审理。 被害人选择第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查清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明确该次到案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份额,确定其承担的是一种连带的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到案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全部的民事赔偿额。如果在诉讼中被害人坚持起诉其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他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应判决驳回被害人对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不能再就同一致害事实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提起赔偿诉讼。但人民法院在对以后到案的刑事被告人虽不再判决其赔偿,仍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各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其相应的赔偿份额。这样有利于被害人在已判决案犯不具赔偿能力时直接申请执行有赔偿能力的其他刑事被告人。 被害人选择最后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应根据已判决案犯的审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被害人在以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已判决案犯的赔偿请求权,应告知被害人追加各已判决案犯为共同民事被告人,被害人坚持不追加的,视为对其放弃了赔偿请求权。判决时只对其未放弃的赔偿额进行处理,即判决各民事被告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同时对被害人未放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被害人对已放弃或未追加起诉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应承担赔偿份额的请求。 被害人选择中间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如果被害人先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已判决案犯的赔偿请求权,应告知其追加已判决案犯作为共同民事被告人,法院在查明到案民事被告人的过错后,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到案被告人的赔偿份额,明确各民事被告人的连带责任后判决到案的民事被告人共同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对于被害人对未能到案共同致害人的赔偿请求也应驳回,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仍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各迟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赔偿份额和连带责任。 被害人选择参加每一次刑事审判,并保留对未到案共同致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应查明每次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其相应赔偿份额和连带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虽然被害人有效的请求赔偿额有可能大于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应赔偿份额,但由于这是一种连带责任,在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能到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合理的请求仍应支持。必须注意的是几次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和被害人实际应得的赔偿额相一致。被害人每一次赔偿诉讼中的民事被告人只能是该次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不能追加已判决的和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为共同民事被告人。当然,法院对每一次的判决都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被害人的赔偿份额及确定各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该次审判刑事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坚持请求的合法的赔偿份额。 被害人选择在各次刑事审判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的,首先应查其另行起诉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分案审理情形,如属于被害人坚持分案审理的,应对其收取诉讼费。其次应查明其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案后交由同一审判组织按一般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关于未能同时到案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做法仅仅是从法理和便于操作角度探讨的一种观点,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有待于制定出更具体的法律去加以规范。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共同承担,但其中一被告人找不到,请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被告吗?你好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
根据你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的提问:
我个人认为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
法院的判决是否生效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
如果是生效的判决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其次:法院的判决中,两被告人 共同承担责任。
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承担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那么,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任一被告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如果是按份责任,那么,只能按照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份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每一被告人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被告人找不到,并不影响法院对可以查明的他的财产进行执行。
河南 曹律师
针对你修改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说的问题,肯定不是执行阶段的。
应当是,判决已经做出,却找不到被告,领取判决。
被告没有领取判决,该判决还没有生效。
法院的公告就是这个意思。
等公告期满,判决生效。就可以执行了。
等判决生效,在去申请执行把。
曹律师
共同赔偿与连带赔偿有什么不同吗共同赔偿与连带赔偿区别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的整体责任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法律分析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余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共同赔偿的被告人未到案 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余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相应的损害,此时虽然共同侵权人之间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依旧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行为对被侵权人作出相应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