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因误解订立的协议!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 情 简 介
2019年11月17日,秦明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经交通管理部分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明被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右侧2-6肋骨骨折,后因身体极度不适,秦明又于2020年8月9日,复查被医院补充诊断为右侧2-7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双方曾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但在秦明的伤情经医院补充诊断后司机却拒绝就补充诊断所产生的费用继续进行赔偿,最终,事故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令秦明很是烦恼。
办 案 经 过
协商无果后,秦明慕名找到了元甲律师事务所交通理赔团队,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助拿回应得的赔偿。元甲律师团队接案后研究了案件情况,鉴于秦明已与谢某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方案,且肇事方拒绝协商的情况,元甲为秦明确定了诉讼为主和解为辅的总体办案思路进行维权。
元甲律师通过扎实的诉前证据准备、有理有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帮助秦明撤销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解协议并获得了十九万余元的赔偿款。
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本案中存在两点问题,一是,赔偿顺序问题即保险公司的优先赔偿问题;二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律师紧扣事实和法律,通过扎实的诉前证据准备,帮助当事人一举撤销了委托前因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和解协议,并最终拿回十九万余元的赔偿款,真正做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法 条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