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对有关机构作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 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 起诉到法院 ,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原告伤残鉴定被告不认可怎么办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具体补救方式如下: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签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签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方不认可 他情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