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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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是以保障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目的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概括起来,影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所造成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通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机制,对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市场管理法》是什么?

市场管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是以保障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目的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法学界对市场管理法的研究取得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了一定的成果,但系统、深入的研究尚嫌不足,在有些有争论的问题观点上存在分歧或尖锐对立。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撰写此文,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加强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研究市场管理法,首先应当研究有关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市场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如百货商店、集市贸易市场、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等,一般是指进行有形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本文采用的是广义市场的概念,其中所说的“商品”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无形商品,如技术及其他各类服务等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场所”不仅指有固定场所的有形市场,而且包括没有固定场所,靠中间商、广告、电子计算机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无形市场,如技术中介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所谓“交换关系”,不仅指商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全部交换关系,而且包括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过程中的全部交换关系。(注: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3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交汇点,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的媒介作用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调节功能被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

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促进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这三大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通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机制,对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过来妨碍了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概括起来,影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所造成的影响。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有其积极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竞争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市场主体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对价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积极的反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独立性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造成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等情况。例如:低水平重复建设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某些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以强凌弱、鲜廉寡耻、为富不仁,使市场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严重破坏。

2.市场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机制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最为主要的特征,但市场机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场机制的调节在信息导向上存在滞后性,从而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在经济决策上缺乏预见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市场外部的经济性,可使某些主体不付出代价即可获益;而市场外部的不经济性性,又可使某些主体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再次,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如城市卫生、文化体育设施、消防、国防产品等的供给。最后,市场机制不能调节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道德的矛盾,如许多违禁品的经营会使经营者大获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会风尚、公众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失去良好的社会环境。

3.市场并不能消除不当竞争及其后果。不当竞争的结果是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从而扭曲竞争机制,破坏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难以有效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

(1)市场规制一般法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如企业登记法等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由于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交叉,在设计市场规制法体系的结构时,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这问题很广泛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的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简答题: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哪几个部分?

(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

由于对经济法的对象、性质等的理解不同, 经济法制度在国内学者之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 经济法体系应该包括两个子部门, 即市场调节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分法")。

市场调节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金融法、税法、金融法方法和外贸管理法。

有人认为, 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我国应建立市场经济法律部门的市场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三个模块: 市场立体法、市场法行为规律、市场宏观调控法 ("三点法")。有人认为,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正在发展和变化, 因此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全面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 (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般术语) 和宏观调控法 。

在传统经济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建立的新经济法制度应该是多样性与统一的统一, 是稳定与灵活的统一, 是当前与先进的统一, 是国内的统一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由规划法和反垄断法组成。

从这些角度可以看出, 学术界对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从经济法制度上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二是解决经济法制度的关系 "与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 (如民法、行政法) 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

首先, 分析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了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我们从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出发, 指的是国家在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依法享有社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流通与组织合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人管理, 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应组织, 如企业。

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 后一类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具体指从事生产和交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涉及经济活动的主体中,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其次, 分析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了社会保障法是否被纳入经济法体系。如前所述, 经济法体系是指根据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 由不同分类组成的统一的整体有机联系, 即经济法的重点是解决金融问题。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它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同于经济方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扩展资料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 :

经济法体系的特点

1、稳定性这是由 "系统" 的特点决定的。它是一个框架, 是一种结构。只有保持稳定, 才能支持整个制度的存在, 不断完善, 而不是摇摇欲坠, 少数渴望崩溃。稳定是确保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发展稳定是相对稳定的, 一切都从存在走向发展。只有有了发展的天性, 事物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社会快速变化的背景下, 经济法所依据的社会环境不断变化。也就是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 会出现新的经济区, 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

这也意味着, 需要出现新的法律法规, 并继续在我们已经构建的制度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3、和谐即, 完整和相关。构成法律制度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 但它们是根据逻辑的统一在系统结构中梳理的, 是有机的联系、相互作用, 而且有一个具体的依赖关系, 否则由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经济法就不能发挥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

4、科学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是确保其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 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和发展, 始终纵观经济法的总体情况, 把握其内部构成要素, 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不断完善, 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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