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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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向什么部门申诉?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权利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由法律、法规确认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益,但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为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任何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消费者投诉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什么部门查询

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法律授权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的组织)查询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还可以向市场监督局管理局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什么人查询??

打电话12315消费者协会查询或者是厂家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的客服热线电话。

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000多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居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摘 要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和消费者有4项权利,即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一)查询权;(二)申诉权;(三)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权;(四)对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四条途径(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有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 :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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