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的规定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可分为—般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该法规定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如下:
1、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6、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如下:
1、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问题的其他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8、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内裤产品出现安全隐患怎么赔偿可以要求商家给予二倍或者三倍的赔偿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购买各种物品的时候应当留意。现在随着网络的发展,存在一些诈骗的行为,有很多的商家生产物品时,往往只是追求利润高,消费成本低来获得最高的利润。
在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他们的产品中也会加入一些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往往是因为加入的有害化学物质和需求的优质产品有相同的作用。
商家为了求取利益,做了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出卖自己的人格,使自己的品行变得低贱。因此,我们在购买物品时,一定要多留意说明书以及保质期。
产品质量问题几倍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消费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消费者权益类的纠纷也是一年多过一年。这些纠纷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在判断经营者承担赔偿的问题上,有的是一倍赔偿、有的是三倍赔偿、还有的是十倍赔偿,这些看似相同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索赔结果为何不同呢?且听检哥娓娓道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两部法律与消费者维权息息相关
在上述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首要查阅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这两部法律,二者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就会有不同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消法”适用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当食品有关的问题发生纠纷时优先使用。
赔偿“一倍、三倍、十倍”如何解读?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则应当遵守现行“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惩罚性赔偿金额低于500元,可以按500元数额进行产品安全隐患如何赔偿 ;如果消费者主张他们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经营者承担一或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法院的一般适用是“消法”。同样的法律会出现不同的索赔结果,那是由于消费者纠纷的时点不同。修订后的“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是适用修改后的“消法”或修改前“消法”的时间节点。2014年3月15日前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适用修订前的“消法”,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2014年3月15日以后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应该适用修订后的“消法”,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时间节点的差异,经营者的惩罚性责任是不同的。
“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属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法律,而“食品安全法”则是一项专门保护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起的纠纷,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且“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领域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优先考虑“食品安全法”,而不能直接选择“消法”。
中检北京——中消协技术支持单位
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费维权鉴定技术支持单位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北京”)积极配合中消协开展相关消费维权鉴定技术支持工作。
中检北京不仅是中消协消费维权鉴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更是中国第一批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从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长期服务于公检法及海关等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中检北京将继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质量服务领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服务经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开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
本次解读赔偿标准中“一倍、三倍、十倍”的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检北京建议大家如果真的遇到“产品质量维权、纠纷”等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求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必要时还需寻求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