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吊销转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的两种方式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因此,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必须转为注销,才能没有后顾之忧。
吊销转注销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工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第二步:报纸注销公告;
第三步:地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第四步:国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应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第五步:工商局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第六步: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高新区公司注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注销是什么意思?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注销是什么意思?一般来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那营业执照被吊销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定义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注销是什么意思
当公司不打算经营时,要及时进行注销;如果企业不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也要走正常的公司注销流程。因为注销登记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公司长期不经营,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
如果你长期不经营,也没有去报税,在达到一定期限,工商部门就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就像上面说的,你长期零申报,也是不可以的,执照会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后果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
虽然执照被吊销,但是税费照样还得缴。按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需在15天内进行税务注销,到国税局、地税局,把之前欠的税金、滞纳金统统补上,否则又是处罚。
执照吊销后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受牵连
1、如果仅仅是罚款,交点税也是应该的,但是一旦是被吊销了执照,连法定代表人都会受牵连。
2、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他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3、另外,如果注册资本未实缴,导致强制执行的。股东的信用都有影响,特别是在出入境和办理贷款方面,工商、税务与公安、银行等多部门联合惩戒,就是要让失信者无路可走。
4、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
关于 企业资不抵债,其资产如何清偿债权人,有什么具体实施办法不是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外有无限责任公司。
资料:
历经争议和十年漫长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后在意大利的相关法中商人破产制度得以确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国都特别注重破产立法,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将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德国、日本2006年根据企业发展也纷纷修改破产法。
过去,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对“破产”这两个字非常的避讳,即使在企业负债累累、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也宁愿不死不活的拖着,不愿意采取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者理念的不断更新,很多陷入困境的企业经营者开始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债务清理。这是因为,在现代破产制度下,债务人发起破产程序的目的有两种:一是通过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并在清算完毕后依照破产法免除不能偿付的余债,破产企业退出市场,这样的退出对于破产企业的投资人而言可以尽量的减少损失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二是通过申请破产取得破产法的保护,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来减少债务负担,为东山再起创建良好基础。
那么,到底什么性质的企业才能破产?破产清算或和解和破产重整到底有什么区别?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或条件是什么?申请企业破产到底该怎么办呢?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就是对这些问题的总体回答。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一、什么性质的企业能破产?
从法律术语上讲,这是破产的主体条件问题,也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适用范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曾有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这对于卡奴*和潜在卡奴是个好消息);《破产法》起草组的意见是,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他盈利组织。但是,最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你的企业采用的是合伙制或私营独资企业的形式,那么很不幸,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你的企业不能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危机。
不过,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从降低潜在的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形式来替代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更有利。这是因为,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对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不产生不利影响;而采用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投资人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任,一旦投资失败则可能失去全部身家。
当然,立法时作这样的考量也是有其道理的。个人破产和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破产势必牵涉到的投资人个人的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因此,目前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能限定为“企业法人”。
二、破产清算或和解和破产重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1.重整
新《破产法》第八章是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这一章是新《破产法》增加的内容,规定了重整程序的适用情形、重整申请与批准、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与继续营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监督等内容和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债务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进行重新整合,以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是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一种重要程序。
重整具有债务清偿和企业经营相结合的特点,这种双重属性使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和传统的和解制度。重整把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清偿;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困境,获得重生。其中,后者是主要目标。重整,对于陷入困境、但仍有东山再起潜力的企业而言,不啻为上佳选择。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过清理债权债务或者债权人等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适用重整。其中,值得注意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对于投资人尽量减少投资损失、挽救亏损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和解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磋商谈判,达成谅解,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
和解和重整虽然同为再建型程序,但和解制度只是消极的避免破产清算,而重整则要求深入企业内部调整其生产经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企业复兴。
和解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但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试图通过和解方式避免破产清算的企业,必须与债权人进行良好而有效的沟通。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就如同一般人认为的那样,通过依照法定程序以破产财产来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偿债务。破产清算后,破产企业的生命即告终结。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或条件是什么?
企业的破产原因,也就是企业的破产界限,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在整个破产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一规定对破产原因限定为两个条件,其中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规定了一个选择条件,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在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直接申请重整的选择条件,即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下面分别对几个条件的理解作一说明: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如何理解,《破产法》并未直接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解释,虽然这个《规定》是在新《破产法》通过前颁布施行的,但由于这一解释已实施多年,其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的解释也已为大家熟悉和认同,因此继续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希望通过申请破产来清理债务危机的企业而言,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必须是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不愿”清偿债务,否则就存在意图通过破产来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为了克服“破产逃债”,法律会对企业 “破产逃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制裁。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为了保证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确实是无力偿债而非恶意“破产逃债”,防止债务人事先隐匿或转移资产,《破产法》也做了一些预防性的规定,我们将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资不抵债的确定标准是根据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相比较而言的,只是从单纯的财产因素上判断,而没有考虑债务人的信用与技术力量等软实力指标,不能反映债务人的动态经营状况。
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负债经营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只有企业还有清偿能力,即使是它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也不应以此为由申请其破产;相反,不能清偿也不一定就要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如果负债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或“资”“债”比例不清楚、存在较大争议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就资不抵债了,或无法判断是否已经资不抵债。
这就是以资不抵债单独作为破产原因的缺陷所在。这种做法忽略了现代商品经济的要求,排除了企业信用能力在企业债务清偿中的作用。因此,在对企业资产状况作动态评估的同时,结合对到期债务的清偿状况,才能判断负债企业是否已经到了破产界限。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是暂时停止清偿债务或者拒绝清偿债务,是从企业资产可流动性方面为破产申请划定的一个界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不能单独作为破产原因,它是为弥补资不抵债标准过于僵化的不足而并列提出的选择条件,也应结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由,作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依据。
对于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考虑企业的现有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技术力量、知识产权、劳动力等因素来考查。
4.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是指债务人企业遭遇的一种困难情形,虽然依据其资产状况目前尚未出现不能支付或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有证据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也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但是由于本条仅仅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所以在判断标准上可以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稍宽。
四、申请破产的企业该作些什么?
如果你的企业出现了第三点里描述的那些情形,而你希望能够通过申请破产或重整来清理债务,那么你需要进行哪些工作呢?新《破产法》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你的企业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表达申请人申请债务破产意愿的书面文件,具体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债务人人申请时没有)的自然情况,如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申请目的,即请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即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至于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事项,则属于授权条款,由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个案决定。
2.有关证据——在债务人为申请人时,即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较多,具体包括:
(1)财产状况说明。应当包括企业资产的详细情况,有形资产的情况(列明财产的名称、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企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账号、资金外来情况等)。
(2)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3)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抵押、保证,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等。
(4)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还应提供审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应列明职工的人数、性质(离退休情况)以及对职工如何进行安置。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五、企业申请破产应该注意些什么?
《破产法》规定法院有最长三十日的时间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这种审查虽然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但是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意图假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而债务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而如果出现以下法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认定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的嫌疑,即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下列行为也是会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身前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明显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因此,如果你的企业深陷债务危机,意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清理,在申请破产一定时间以前,就必须根据以上条款调整企业行为,以避免被认定为意图通过恶意破产逃债。
最高法院关于执转破的规定法律分析:为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推动僵尸企业清理,建立顺畅有序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执行积案化解,现就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进一步做好“执转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执行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每两个月将各省法院执行案件化解情况包括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量向全国法院通报,通报材料一并报送各高院院长。
二、将“执转破”纳入专项巡查范围。鉴于“执转破”案件数量已被纳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下一步专项巡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把“执转破”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巡查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执行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每两个月将各省法院执行案件化解情况包括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量向全国法院通报,通报材料一并报送各高院院长。
二、将“执转破”纳入专项巡查范围。鉴于“执转破”案件数量已被纳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下一步专项巡查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把“执转破”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巡查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三、严肃查处无故拒绝移送、拒绝接收“执转破”案件
的责任人。对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不得拒绝、拖延移送;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符合“执转破”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不得推脱、拒绝接受。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并建议相关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四、建立“执转破”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受理法院可以建立快速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送达方式、简化财产审计、压缩公告期限等方法,高效及时审结。
企业破产所欠个人债务还会还吗?首先要分清是借给亲戚个人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的,还是借给公司的。如果是亲戚个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他的私有财产,如房屋、车船等。如果是公司,还得清楚是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后将清理公司财产,并拍卖抵债,如果公司财产可以抵偿债务,则可以还清。如果不足以抵偿欠债,则属于资不抵债,可能无法全额还清债务,甚至无法偿还。
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可以追纠个人资产。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扩展资料
公司欠款不还可以协商或者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1、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 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 明确企业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解读?答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您好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因为实践中,公司解散不依法进行清算的现象非常突出,严重损害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您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主要是为了对于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规定了其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以规范目前不诚信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中提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退出市场 我国目前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如此规定除了有事后救济的法律价值外,更多的价值在于警示、引导作用。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