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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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沉船事件的理赔,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介绍,不同的乘客所对应的赔偿可能都不一样,赔偿主要涉及到船方、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三方面。

1.首先是船方:

因为是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生了倾覆事件,船方和乘客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在旅行中出现事故,船方是有责任的,船方应该首先对乘客进行相应的赔偿。

2.乘客和旅行社之间也是合同关系,旅行社的赔偿也在其中。岳运生强调说,船方和旅行社两方面的赔偿,对于乘客或者家属来讲是可以选择的。既可以找承运人船方来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找旅行社要求赔偿。如果找旅行社赔偿之后,旅行社还可以找船方运输公司进行相应的追偿,这是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

3.保险方面的赔偿分为几个方面。包括乘客旅行的相应保险,旅行社和船方相应的保险和除这次旅行以外,乘客自己上的其他相关保险。岳运生强调,保险方面的赔偿与前面所说船方和旅行社的赔偿有所不同。6月10日,保监会通报了“东方之星”理赔情况显示,经排查统计,“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中涉及的保险赔款金额共计9252.08万元。

保监会表示,经排查统计,保险业共承保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其中,失事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已就船舶一切险向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保险理赔资金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旅行社责任险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200万元;396名乘客投保各类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6169.35万元;18名船上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312.73万元。从这份数据上来看,“东方之星”事故的遇难者身故理赔一共6482.08万,此次事故一共造成437人遇难。平均下来,每位遇难者的身故理赔不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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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之星沉船事件

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东方之星”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发生翻沉。事发时客船上共有454人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其中旅客403人,船员46人,

旅行社工作人员5人。旅客多为旅行社组织出游的老年人,其中有359名游客购买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了旅游意外险,其中75岁以下保额10万元,超过75岁保额是5万元。截至

6月12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442名遇难者遗体均已找到,身份通过DNA比对确认,遗体全部移交事故善后处理组。沉船事件中12人生还。[1]

东方之星游轮沉船事件起因、经过和结果

雷雨天气导致沉船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经过几天几夜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的拯救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少数人成功解救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多数已经去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了西天。

“6.01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救援感受纪实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我叫陈於鑫,来自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汉江支队天门中队,现任天门中队特勤班战斗员。入伍第一年,就遇到这样大的事故,心情很复杂、很沉重。2015年6月1日21时许,船载454人的“东方之星”客轮在湖北监利水域突遇龙卷风翻沉。6月2日凌晨4时许,天门消防中队接警,中队22名官兵紧急赶往现场增援。 而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我被安排留守中队做好执勤工作,就这样,没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救援行动,当天在中队,看着新闻不断传来现场的消息,想着前线奋勇作战的战友们,内心很焦躁不安。是日,彻夜难眠。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东方之星上的同胞,您还好吗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江水很冷,下面很黑,但是,您别怕,我们,都在。6月4日,结合现场任务要求,我被调集与其他19名官兵一起对第一批76名官兵进行轮换。19时许,我随汉江支队全勤指挥部作为第二批救援突击队员到达现场。有战友对我说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你要是能第一批去,就能见到李克强总理了。”而我想,“如若一定要发生这样的灾难才能见到总理,那么这个总理我宁可一辈子也不要见。”到达现场,自己的心绪又会有些许微妙的变化。平日里的一切豪言壮志都在长江堤岸化为了最实际的行动,同人民解放军、舟桥部队的战友们一路,为生者、为逝者,我们并肩作战。白日里气温很高,穿着厚重的救援服,我们及时输送装备器材,为的是活的生命;夜晚江风很凉,我们整夜不眠,24小时全天候待命,为的是守护亡灵。那一刻,我第一次感到如此无力,生命的脆弱有时候是你无法想象的。

6月6日凌晨4时,我们已经连续奋战两天两夜而刚休息还不到几个小时,又临时接到命令:船体已扶正,火速赶往船上进行破折救援。来到“东方之星”的面前,我再一次感到心灵的震撼:依旧雄伟但已残破不堪的船体,一具具从船上抬出的早已僵硬、腐烂的遇难者遗体,头一天夜里因奋战一宿而体力不支倒在甲板上昏睡的战友们……一幅幅动人心魄的画面深深地印刻在我的脑海中,不可磨灭。连续十多个小时的作战,基本完成船体破拆工作。 傍晚回到堤岸,当见到遇难者家属一批批的前来拜祭时,当听到那一声声为亲人逝去的嘶声痛哭时,我的眼眶也不禁湿润,再一次陷入对生命意义的沉思:作为一名军人,我们有血性,但我们更是血肉之躯,我们也会有情感,而能做的只是化悲痛为力量,挺起脊梁,怀着对逝者的悲思继续在自己的岗位上毅然坚守。

6月7日、8日,汉江消防支队包括我在内的18名官兵按照指挥部要求,分批次登上客船,进行逐房破拆,二次搜救。破拆门板130余张,再次搜寻到2名遇难者,同时通过了联合验收组“所有房间、舱室进出通道顺畅、可移动物品及木质结构清理完毕”的验收。在“东方之星”上破拆搜救时,门板上到处都是铁锈钉子,手上、身上多处被扎伤,但一想到四百多名遇难者,便再也感觉不到半点疼痛,进行简单的包扎后继续搜救。军人的血性,从来都不是只在嘴上说说,而是要在关键时刻拿得出来。和一群有血性的战友们通过坚毅眼神的交流,我们知道,我们必须战斗到最后一刻,为了捍卫逝者最后的尊严。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而我,将会继续在这神圣的岗位上,尽自己的全部生命力量之所及,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就像歌中唱响的那样:人民需要我,时刻准备着!

——记于2015年6月17日

陈於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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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人员及单位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的处理建议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考虑到进一步深入调查中发现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提出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

1.刘先禄,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东方之星”轮当班大副。在驾驶船舶航行过程中,对极端恶劣天气及其风险认知不足,紧急状态下应对不力。鉴于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张顺文,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东方之星”轮船长。对天气情况重视不够,在进入驾驶室接手船舶指挥后,对极端恶劣天气及其风险认知不足,未能及 早察觉船舶后退态势,在船舶失控倾覆过程中,未向外发出求救信息并向全船发出警报,紧急状态下应对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四条“船长 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吊销船长适任证书、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司法机关对其是否涉嫌犯罪进一步调查。

3.覃玉平,中共党员,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技术部副主任兼体系办主任。未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胡明安,中共党员,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劳动人事部主任,负责公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未严格执行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培训记录代签、考试代答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陈元建,中共党员,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运输部经理。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发现客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在组织开展的培训考试中船员存在记录代签、考试代答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6.郭兆安,中共党员,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修造船厂厂长。在变更“东方之星”轮压载舱和调载舱时,未执行船舶维修改造有关规定,违规聘请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对船舶进行改造施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7.姜毅,中共党员,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总船长兼安全技术部主任。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公司培训考核弄虚作假、客轮床铺长期不固定、违规 擅自变更“东方之星”轮压载舱和调载舱、机舱门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吊销船 长适任证书。

8.胡红伟,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党委委员兼工会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运输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术部。作为 分管运输部、安全技术部 的公司领导,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未执行GPS管理规定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免去工会主席职务。

9.姜曌,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公司存在违规擅自变更“东方之星” 轮压载舱和调载舱、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客轮床铺长期不固定、培训考核弄虚作假、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秦萍,中共党员,岳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长。未按规定对旅游客船实施动态跟踪监控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未实时掌握船舶动态,“东方之星”轮失联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船舶状态。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开除处分。

11.李长涌,中共党员,岳阳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未认真落实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有关规定,对值班员履行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职责督促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2.杜国平,岳阳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指挥中心。对指挥中心履行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旅游客船动态跟踪监控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3.万毅,中共党员,万州海事处龙宝执法大队监督员,负责对辖区船舶安全检查等工作。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员,对“东方之星”轮安全检查不细 致、不全面,未发现该客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客轮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付翔,中共党员,万州海事处海事监管科工作人员。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万州海事处龙宝执法 大队副队长,负责辖区船舶安全检查 等工作。任龙宝执法大队副队长期间,对监督员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管理监督不力,未发现“东方之星”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 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客轮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5.冯国勇,中共 党员,万州海事处新田海巡执法大队副队长。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万州海事处海事执法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分管船舶 安全检查、航运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执法科副科长期间,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发现“东方之星”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

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客轮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监控系 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6.周全,中共党员,重庆巫 山海事处综合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万州海事处海事执法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主持海事执 法科工作期间,对安全检查监督员管理监督不力,对“东方之星”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东方之星”轮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失察;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 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廖小奇,万州海事处党委委员、副处长,分管海事执 法科。对海事执法科履行对辖区内航运企业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职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海事执 法科未发现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失察;对“东方之星”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 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客轮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管大志,重庆朝天门海事处党委书记、处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庆万州海事处处长。任万州海事处处长期间,对辖区内航运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日常安全监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 等问题失察;对“东方之星”轮床铺长期不固定、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 分。

19.贺尔军,中共党员,重庆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对辖区内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日常监管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万州 海事处对“东方之星”轮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为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组组长,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GPS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培训考核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0.李禄文,重庆海事局副巡视员。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庆海事局党委委 员、副局长,分管船舶监督处。分管船舶监督处期间,对船 舶监督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该处未督促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体系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万州海事处履行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 位,对万州海事处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东方之星”轮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邱健华,重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对辖区内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和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副局长和船舶监督处及万州海事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黄钢,中共党员,长江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预警、现代监控(VTS、AIS)等工作。对岳阳海事局贯彻落实有关过境旅游客船动 态跟踪监控的要求监督指导不力,对岳阳海事局指挥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3.谢西洲,中共党员,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在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中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 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问题;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重庆海事局、万州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4.桓兆平,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船舶监督处。对下属海事机构开展航运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监察指导不力,对分管处室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王茹军,长江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谢勇,中共党员,长江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副调研员。在办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审核工作中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7.甘明玉,长江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未建立健全换证审查工作制度,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朱汝明,长江航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处。对运输管理处办理航运企业运政业务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处室建立健全《水路 运输许可证》换证审查工作制度,对该处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 过处分。

29.王学文,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船检科助理工程师,验船师。作为验船师,多次对“东方之星”轮进行年度检验,工作 不认真细致,未发现 “东方之星”轮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也未能发现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违规擅自变更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吊销验船师资质。

30.马兵,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船检科工程 师,验船师。作为验船师,多次对“东方之星”轮进行年度检验,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未发现 “东方之星”轮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和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违规擅自移除“东方之星”轮固定压载物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吊销验船师资质。

31.况大坤,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 局船舶检验科科长。对本科室验船师现场检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不严,对验船师检验 “东方之星”轮时,未能发现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32.陈定科,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 科科长。对科室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审查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把 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33.刘袁,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先后分管运输 管理科、船舶检验科。对运政管理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运输管理 科审查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把关不严;对船舶检验科检验“东方之星”轮时,未能发现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失 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4.蒋明, 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船检和运政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监督不到位,对分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履行船舶检验、 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5.黄昌顿,中共党员,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运输管理处工作。主持工作期间,对重庆东 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 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6.谷磊,中共党员,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船舶检验处处长。未按要求开展定 期的工作质量评审,对万州船检局工作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万州船检 局检验“东方之星”轮时未发现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7.张虞骏,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船舶运输管理处。对船舶运输管理处工作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运 政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运输管理处和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在审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中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 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汪伯涛,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所属处室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运政和船检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邬德高,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发展与安全科科长。未认真开展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对该公司存在的培训考核弄虚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0.付英权,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发展与安全科履行监督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对分管科室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1.范红林,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2.杨晓峰,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履行运政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赵光平,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万州区交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部门在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运政管理、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4.白文农,重庆市万州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王显刚,重庆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万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责成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并落实对该公司姜毅、郭兆安、陈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职处分;由交通运输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张顺文、姜毅吊销船长适任证书,对马兵、王学文吊销验船师资质的处分。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最终确定生还12人,因重复上报!这两家家属大喜大悲之苦啊!

应该没有的 媒体公布的获救人员名单一直12人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没有另外两人的任何公开资料

就“东方之星”号客船翻沉事件此前公布的上船人数和获救人数变化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唐冠军作了解释和说明。他说,翻沉事件发生后,最早公布的船上有458人的信息,是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和上海协和旅行社提供的名单,分别为游客406名、船员47名、旅行社工作人员5名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处理结果 ;此后经初步统计,又公布船上有456人,是因为轮船公司和旅行社发现,有1名船员在前一站提前下船,事发时未在船上,同时又核实船上实有旅客405名,比最初提供的406名游客名单减少了1人。有关方面要求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和上海协和旅行社对登船人员再次进行仔细核查,并与相关省市工作组及有关方面对在船人员数量、分布情况进行了逐一核对,特别是重点调查核实了有没有登船但没有列入统计的儿童和其他人员。最终核实结果是,事发时船上实有人员454名,其中游客403名、船员46名、旅行社工作人员5名。游客人数由406名变更为403人,是因为旅行社误将在南京港发航的“东方王子”号5名温州游客统计到“东方之星”号上,并且漏报了在安庆港上船的2名游客。

唐冠军说,有关方面在核实登船人员名单的同时,也对最终获救人员认真进行了甄别和逐一核实,并请参与救援的各有关方面还原了事发经过和认定过程,由最初公布的获救人员有14人,最终反复核查确定生还的为12人。获救人员数据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最初参与搜救力量多,且来自不同系统和不同单位,在汇总数据时出现了重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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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处理元甲交通律师

01-18 10:0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 ...

事件处理元甲交通律师

01-18 10:00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不料,车辆刚 ...

事件处理元甲交通律师

01-18 09:57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 ...

事件处理元甲交通律师

01-18 09:54

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处理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中...
2022-02-03 07:07
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 ...

事件处理元甲交通律师

01-18 09:51

大学校园暴力事件处理方法

律师回复中...
2022-01-12 18:06
律所第20期精英大本营现场—— 《成功案例分享》 每一个成功案例的背后, 都是一个团队在协作攻坚!

事件处理北京法律咨询

01-04 16:54

教育政策 新东方

律师回复中...
2021-12-26 09:54
元甲律师事务所介绍

事件处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0-24 14:01

东方明珠外国车牌能进吗?

律师回复中...
2021-11-20 13:09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15 19:03

东方明珠外地车牌能进吗

律师回复中...
2021-11-17 16:48
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15 19:01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15 18:59

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撞责任划分: 1、根据各个地区规定的不同,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发现三轮电动车载2人(含电动车驾驶员2人)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将现场制止、纠正。核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车辆来源,对驾驶员有涉嫌无驾驶资格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15 18:58

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15 18:56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07 09:23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

事件处理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08-07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