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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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侵犯第三人权利,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行为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问题,可以认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民法典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侵犯第三人权益时,因双方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以侵权责任为依据,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也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典吗?民法典侵权编里关于劳动侵权的规定是怎么回事?

劳动合同不适用《民法典》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调整劳动合同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的《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通说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不同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两个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劳动法是主要调整关于劳动关系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虽然签约主体在签约时地位平等,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民法典中的各个合同,合同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民法典》中列举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了那么多有名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社会生活中非常常用的合同,但没有列举社会生活中常用的劳动合同,可见立法者并未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调整范畴。

2.如何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这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问题,因用人单位是一个法人,其具体的民事行为是通过具体的自然人实施的。因此,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也必定是通过具体自然人来实施的。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该员工未经过公司授权等理由逃避责任。第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关系。

那么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关系范畴外,可以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关系范畴内,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种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工作中侵犯第三人权利,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行为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问题,可以认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民法典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劳动者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侵犯第三人权益时,因双方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以侵权责任为依据,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也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赔偿损失。

3.如何理解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制定依据列明了《民法典》的问题。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开头写道“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该解释出台后,有人认为该司法解释表明劳动合同今后受民法调整。

但是,我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任何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均不能改变立法部门的划分及立法的基本框架。只要立法部门没有发声,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受民法典调整

总之,我国立法部门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单独立法,也没有将劳动合同纳入《民法典》之中,而且对劳动争议专门设置了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的劳动仲裁制度。所以,劳动合同不受民法典调整应是确定的。至于《民法典》中关于劳动侵权的问题,可以认为是一个劳动关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劳动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并非民事合同),侵权责任则属于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现予公布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解释一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文件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劳动的规定

劳动关系因从属性劳动的特征使其与民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但是劳动关系本身存在平等关系的特征,为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民法提供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了空间。纵观《民法典》条文,不乏与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关联之处,它的颁布和实施将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较大影响。

1 明确性骚扰的行为界定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何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预防和制止,上述法律并未涉及,主要见诸地方性规范和司法裁判的经验总结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3类应当采取的合理措施,即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这些措施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工作条件的重要内容,也是致力于公平就业和反对性别歧视的重要体现。

2 促进劳动者在职务行为中的忠实勤勉义务。劳动者职务侵权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就已经得到明确,并与《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在采纳了这一雇主替代责任的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这种变化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对职业道德的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3 强化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的条件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改变了《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由于劳务派遣协议对雇主义务的划分存在着不确定性,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无法统一定性。因此,使用“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从“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的责任”,改变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较轻的局面,打破了原先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强化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雇主的地位平等性。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4 缩短因重大误解对离职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离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曾做出明确规定,双方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通意见》和《合同法》,这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在此基础上维持了2017年《民法总则》增加的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协议的3个月期间这一特殊因素。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得到了极大缩短,有利于尽快消除因撤销权带给劳资双方法律利益的不确定状态,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特别是劳动者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彼此的法律关系。

5 确认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转让给用人单位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一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当然有权请求支付报酬。而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提供的劳动属于自雇劳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主体,这两种要素不可能结成社会关系,请求支付报酬自然缺乏依据。这种以自雇劳动为典型特征的合伙关系与以受雇劳动为典型特征的劳动关系有着根本区别。《民法典》的这一条文确认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也体现了劳动法理论和民法理论的共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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