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个人购买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的车辆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挂靠用人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车辆挂靠车队出了事故实际车主聘请的司机与车队的劳动关系成�车辆属于挂靠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也就是出去份子钱 自负盈亏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是一个承包、承揽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的关系。
司机属于车主聘请人员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与挂靠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的车队无任何劳动、劳务关系。
关于挂靠车辆驾驶员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挂靠车辆与公司只是简单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的挂靠关注,接受公司管理并缴纳管理费,但是车还是属于车主所有,自负盈亏,这在车辆挂靠协议中很明确了这种关系。
而驾驶员是车主雇佣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的,由车主支付工资,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只负有管理和培训的义务,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务协议。
所以挂靠车辆驾驶证与公司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
挂靠的车主雇佣的替班司机工作中死亡谁管1、工作中死亡算工伤。
2、工伤应由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如果已经为司机交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了工伤险 ,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3、挂靠的车辆,实际车主和所挂靠的单位都有赔偿责任,如果起诉,可以将车主和所挂靠的单位一同起诉。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
工作中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
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本批复是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被聘用人吴某某与永达车队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凌某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永达车队,并雇用吴某某驾驶,其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永达车队,凌某某对外亦以永达车队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永达车队按车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吴某某的劳动中受益,凌某某虽以个人名义雇佣吴某某为司机,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永达车队承担。永达车队是吴某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吴某某和永达车队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吴某某在驾驶该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蓄意违章、自杀或自残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采纳了第一条意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关于个人挂靠单位的车辆过瘾雇佣的司机是否劳动关系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挂靠车辆车主聘请的司机 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