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应该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因为车前辆挂靠公司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驾驶员因公受伤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的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但至于谁为工伤买单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则要看交工伤保险没有和当初与公司写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的含同是否明确。
挂靠司机交通事故死亡负全责,工伤赔偿需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挂靠车主雇佣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死亡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则司机属于因工死亡。
司机可以与挂靠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的物流公司之间申请认定工伤,要求车主及物流公司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车辆挂靠其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他单位经营的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
工作中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本批复是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形成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聘用人吴某某与永达车队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凌某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永达车队,并雇用吴某某驾驶,其与吴某某之间形成了直接的雇佣关系。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永达车队,凌某某对外亦以永达车队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永达车队按车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吴某某的劳动中受益,凌某某虽以个人名义雇佣吴某某为司机,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永达车队承担。永达车队是吴某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吴某某和永达车队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吴某某在驾驶该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蓄意违章、自杀或自残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采纳了第一条意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认定工伤挂靠公司能再向车主索赔吗认定工伤挂靠公司能再向车主索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他情形。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货车挂靠到厂子里,送货到工地,卸货中受伤,手腕骨折脱臼,找谁赔付,算不算工伤算工伤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车主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的规定》(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货车挂靠工厂,驾驶员送货到工地,卸货中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挂靠车辆实际车主主张工伤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